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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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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外戀”是否適用離婚損害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4 點擊數:50
一.“婚外戀”離婚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什么樣的實體條件?
1. 有重婚或同居情形
在一般人眼里,“婚外戀”往往被理解為配偶與婚外異性間會導致夫妻婚姻穩固性受到影響的一種婚外關系。但修正后的《婚姻法》中規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可見,“婚外戀”離婚損害賠償應僅限于“重婚”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兩種情形之下。
2. 需確實發生離婚
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或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或不予受理。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在一般情況下,將夫妻間的忠誠義務視為私人的情感問題而不多干涉,只有在該忠誠義務的Υ反確實破壞了合法有效婚姻制度的情況下,即在確實發生離婚的情況下,當事人才能請求法院判決其獲得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
“婚外戀”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有哪些?
1. “婚外戀”離婚損害賠償的獲賠方。
《婚姻法》第46條賜予了無過錯方在其配偶與他人重婚或同居而致離婚的情況下,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因此“婚外戀”離婚損害賠償的獲賠方首先應是原有效婚姻的配偶方,其次該配偶方應是無過錯一方。
由于離婚損害賠償是法律對無過錯方因離婚受損所給予的一種賠償。所以離婚是請求該賠償的一必要條件,因此,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只能是有效婚姻的配偶一方。而在重婚的情況下,與已有配偶者重婚的不知情方,雖然也是受害者,但其是無法根據《婚姻法》來向重婚的配偶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因為基于重婚的自始無效性,當事人無需也無法通過離婚來解除該關系,而根據司法解釋第29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只有在離婚時才會發生,在不存在離婚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就無法主張該損害賠償,所以“婚外戀”離婚損害賠償的獲賠方只能是原有效婚姻的配偶方。
除了是有效婚姻的配偶方外,該方還需是無過錯方。
2. “婚外戀”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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