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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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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協議也能約定違約金!(怎么約定是關鍵)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4-25 點擊數:116
離婚協議書也可以約定違約金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對共有財產分割、共同債務和子女的撫養做約定,為了保證雙方能如實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往往選擇約定違約條款來制約對方,以求得離婚后協議的內容得以保障。
而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民商事合同,只要沒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且該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想讓違約金合法有效,需注意:
違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后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
但是,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于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超過損失金額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同樣的,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低于實際損失的30%),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另外,主張違約金,應提供證據證實因被告違約行為產生的實際損失,這樣能更大程度的獲得違約金賠償。
來通過一則案例看看:
【案情】
崔女士與夏先生登記結婚,一年后兩人生育一子。由于感情不和,雙方于2013年8月2日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議除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外,另約定夏先生給付崔女士補償款6萬元,夏先生當日給付3萬元,承諾余款3萬元于2013年10月1日前付清,如不能及時給付,夏先生自愿賠償10萬元。后夏先生未按約定給付余款,崔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夏先生按協議約定給付余款3萬元,并賠償10萬元。
【案件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地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本案原、被告明確約定了給付補償款的期限及違約責任,所做約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遲延給付補償款,存在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但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因被告違約行為產生的實際損失。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該損失應推定為遲延給付期間的借款利息。原被告雙方約定違約金10萬元,過分高于原告的損失,應被告要求,應當予以降低。經調解,被告及時給付了余款3萬元,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的請求。
【法官說法】
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賠償條款,但要注意:約定的事項不能與我國法律強制性規定相違背。
比如說,不可約定禁止雙方再婚、禁止雙方生育等,對于子女探望權行使、子女撫養費給付或經濟補償金給付等,可以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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