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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起訴離婚被告拒收傳票 該怎么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11-15 點擊數:106
在起訴離婚的時候,有時候被告可能是不會配合的,即可能會拒收傳票。那么在被告拒收傳票的時候,原告和法院應該怎么辦呢?
一、被告拒收傳票的后果
在被告拒收傳票的時候,法院是可以通過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方式送達傳票的。在離婚案件訴訟中,如果有一方拒不到庭的,法院會依法傳喚被告。如果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一般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
二、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我們可知,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如果被告拒收傳票,法院可能會以留置送達或者是公告送達的方式處理的。如果在審判的時候,被告還是拒不出庭,法院會進行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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