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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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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涉外離婚-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5 點擊數:35
中國籍當事人應怎樣到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明確: 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 申請人到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應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2)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3)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4)申請理由及請求;(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正本及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3.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中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還應出具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 4.原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5.被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應訴通知和出庭傳票。 另外申請人還應注意,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國內應該如何申請承認就應視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助協議而定。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 序的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1、 如何申請我國法院對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
在我國申請承認外國的離婚判決書,首先看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助協議,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國籍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須提交書面申請書、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申請書的內容應記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2)判決作出的國家、判決結果、時間、生效時間;(3)、傳喚應訴情況;(4)申請事由及請求; (5)其他情況的說明。
申請人應該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2、 對于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應如何申請中國人民法院的承認
當事人申請中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應按法釋(2000)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個問題的規定》辦理。該規定的主要內容為:
(1) 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2) 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構申請再婚登記。
(3)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者不予承認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