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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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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3 點擊數:18
涉外離婚,是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在我國境內按照我國法律辦理離婚的法律行為。
【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原則】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如果由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訴訟,適用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的政策規定。如該案件由外國法院管轄的,亦應適用外國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但不得違反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
我國的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出國人員的離婚問題】
出國人員包括公派和自費留學生、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勞務輸出人員、駐外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在國外未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其他華人。出國人員的離婚問題包括雙方均在國外或一方在國外,一方在國內兩類。這些離婚主體上雖無涉外因素,但因至少一方不居住在國內,情況比較特殊,因此程序上亦有不同規定。
夫妻雙方均為居住在國外的出國人員,如雙方自愿離婚,并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的,可回國共同到原結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達不成一致協議,則必須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理訴訟,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住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夫妻一方為出國人員,在國外居住期間與其在國內配偶發生離婚糾紛的,如果原告系在國內居住的出國人員,可向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原告系在國外居住的出國人員,可向被告居住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居住在同外的一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參加訴訟或應訴的,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公民或律師作為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但其本人應向法院提出離與不離、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住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對于一方出國后杳無音信,國內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對方不應訴的,法院可缺席判決。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離婚當事人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我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雙方所在國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當事人一方持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經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可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后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