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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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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注意:中止探望權的法定事由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28 點擊數:33
對于離婚后子女的探望權問題,我國法律中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這里所謂的探望權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是在司法實踐活動中,應當如何認定前面所述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其具體表現有哪些?
如果出現下如下情形,那么將認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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