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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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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律師找人代辦結婚證后又翻臉另娶 被判重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10 點擊數:17
一名從事法律工作十多年的律師邱某,利用行政機關辦理程序的漏洞,在同一婚姻登記處先后與兩名女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領取結婚證。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以重婚罪判處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10個月。
1997年,被告人邱某與其第一個妻子余某因在同一律師事務所工作而認識并戀愛。1999年邱某請托朋友在其本人和余某均未到場的情況下,在邱某老家的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領取了結婚證。領取結婚證后一個月二人的女兒出生。婚后第二年,二人因感情發生問題,邱某離開家鄉來京工作。兩年后,余某亦攜女來京,后二人在京共同居住生活。
2005年邱某通過互聯網與其“第二任妻子”蘭某相識并擦出火花,二人開始交往。余某知道此事后和邱某爭吵,后邱某與蘭某的關系分分合合,斷斷續續。2010年邱某徹底與余某分開,并與蘭某同住。后于2011年邱某與蘭某又在邱某老家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領取了結婚證,又分別在二人老家辦了酒席,后回京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
2013年余某向法院提起與邱某的離婚訴訟,邱某在離婚訴訟中否認其與余某結婚證的合法性。邱某還向其老家的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當地民政局撤銷1999年頒發給其和余某的結婚證,后被法院駁回起訴。余某在得知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后向公安機關報案,舉報邱某重婚的情況,公安機關接報后將邱某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邱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構成重婚罪。被告人邱某及其辯護人以邱某在主觀上認為其第一個結婚證是假證而對其和余某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系這一情況不明知為由,辯稱邱某無罪。經查,被告人邱某于1999年與余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育有一女,在其辦理的各類證件、填寫的各類表格、履歷中婚姻狀況均為已婚,配偶及子女項中填寫的配偶均為余某。被告人邱某和余某曾于2008年簽署一份“婚姻協議”,約定若日后邱某再次出現不忠于婚姻的行為需在離婚中承擔全部不利后果。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邱某對其和余某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系這一情況是明知的,故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