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男子因沒離婚擺酒席舉辦婚禮犯重婚罪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1 點擊數:60
男子因沒離婚擺酒席舉辦婚禮犯重婚罪是怎么回事?據悉,男子因沒離婚擺酒席舉辦婚禮犯重婚罪,目前已被當地法院受理。那男子因沒離婚擺酒席舉辦婚禮犯重婚罪,會怎么判刑呢?
男子沒離婚擺酒席舉辦婚禮犯重婚罪
40多歲的男子大石和妻子阿蘭鬧離婚,兩人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打了一場持久戰。就在兩人沒有完全解除婚姻關系時,大石和另一名女子小紅擺了酒席并以夫妻名義同居,阿蘭一怒追究大石是否犯了重婚罪。
大石和阿蘭結婚多年,后來,阿蘭覺得大石可能在外面有了外遇,兩人就分居了。三年前,阿蘭起訴想離婚,但后來又撤訴了。兩年前,大石又起訴離婚,阿蘭起初同意了,但后來又因為一些事情上訴,不同意離婚。因為阿蘭的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發回地區法院重審,在重審期間,兩人的離婚并沒生效。而大石以為自己已經離婚了,他與另一名女子小紅在一家酒店舉辦了婚禮,并與小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對于男子因沒離婚擺酒席舉辦婚禮犯重婚罪,大石向法庭交代說,他和女子小紅認識后,告訴小紅自己是單身,沒結婚,他倆就在一起了。后來小紅發現其有妻子,就不跟他好了,倆人分開了一段時間。過了一段時間,他找到了小紅,跟她說已經離婚了,小紅就又和他在一起了,之后,他們舉行了婚宴。但他和小紅沒有辦理登記,小紅多次要求辦理結婚登記,大石都找理由推脫了。后來,阿蘭把兩人離婚的事上訴到中級法院,法院給大石家打電話,小紅才知道大石還沒離婚。
終將自食苦果
法院認為,大石有配偶,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鑒于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且之后經法官調解,阿蘭對被告人達成諒解,故可適用緩刑。依照《刑法》以大石犯重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期執行。
關于男子因沒離婚擺酒席舉辦婚禮犯重婚罪的解釋,審案法官介紹:在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期間,即使是一審判決雙方離婚,但案件尚在上訴期間或已經上訴進入二審期間,只要離婚判決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案件雙方當事人仍然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均不得另行結婚。對于事實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明確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