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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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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丈夫兩年不歸被宣告失蹤 妻子再婚算不算重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9 點擊數:77
【法律咨詢】
經人撮合,同為80后的小王和隔壁村的小麗喜結連理,但因為兩人個性要強,加上婚前了解少,婚后夫妻倆經常為瑣事爭吵,尤其是有了孩子后,小王的冷落讓小麗很難受,爭吵一度升級。忍無可忍的小王離家出走,再也沒有與家人聯系。眼看著兩年多過去了,看在孩子的份上,小麗只是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小王失蹤,并沒有聽從娘家人離婚再嫁的建議。小麗苦等無果,卻不知道何時是盡頭。請問,宣告丈夫失蹤后,小麗不起訴離婚,直接另尋佳偶結婚,究竟算不算重婚呢?
律師視點
宣告失蹤后,夫妻婚姻關系并不會自動終止,此時再次結婚,構成重婚罪。
因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主要是對失蹤人的財產進行代管,防止合法財產權益受損。但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蹤情況下,夫妻婚姻關系并未自動終止,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否則觸犯重婚罪。
另外,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宣告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也就是說,即使宣告丈夫失蹤,小麗依然與小王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不能因宣告失蹤就自動解除婚姻關系。小王的財產由小麗或小王父母代為保管,小王所欠的個人債務從代管財產中予以償還。
如果小麗想要再次結婚的話,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夫妻分居兩年,夫妻一方不履行照顧家庭主要義務的,確無和好可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通常會準許離婚,通過公告送達方式告知失蹤當事人。
值得一提的是,不要把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相混淆。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的,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若宣告死亡人出現,原夫妻關系自動恢復,但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再婚后離異或者再婚后又喪偶的,原婚姻關系不得自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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