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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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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包二奶”、“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辨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9-09 點擊數:42
“包二奶”、“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通奸”、“姘居”的含義及其法律責任。
答:“包二奶”并非一個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確切用語是“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包二奶”通常表現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錢、物質付給女方,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女方一般只與對方保持這種關系。嚴重的“包二奶”行為可能構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懲處,但大多數的“包二奶”行為沒有達到重婚的程度。
“重婚”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須具備5個條件: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狀態上穩定;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它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
“通奸”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自愿發生的不正當性關系(不動用金錢)的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在婚姻法上沒有什么后果;是黨員干部的,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處分。婚姻法上沒有通奸或者婚外戀的概念。婚外戀、通奸屬于黨員干部紀律處分和道德譴責范疇。
“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異性公開同居,共同生活,雙方主觀上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構成重婚的行為。姘居當事人不以金錢、物質與性為交易目的,有的當事人還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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