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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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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新婚姻法釋義:第二十九條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8 點擊數:36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兄弟姐妹間扶養的規定。
這次修改婚姻法,對兄弟姐妹間的扶養關系作了補充規定。
一、兄弟姐妹間的扶養關系在法律規定上的發展變化
我國1950年婚姻法沒有對兄弟姐妹間的扶養關系作出規定,但在實際生活中,兄、姐扶養教育弟、妹卻是常見的現象。1980年的婚姻法,結合我國家庭成員間關系較為密切的實際,從愛小育幼的社會主義家庭關系的角度出發,將兄、姐在特定條件和特定情況下扶養弟、妹的內容納入了法律的調整范圍。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使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扶養成為一項法定義務。此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作出解釋:“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喪失勞動能力、孤獨無依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與喪失勞動能力、孤獨無依的兄、姐間也產生了有條件的扶養義務。
在這次修改婚姻法中,將弟、妹在特定條件和特定情況下負有扶養兄、姐的義務上升為法律內容,取得了各方面廣泛的共識。有的常委委員在婚姻法審議中說,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兄、姐在扶養弟、妹時,節衣縮食、傾囊而助、全力以赴,有的甚至犧牲了個人的婚姻。而不少弟、妹長大后,生活很好了,對其兄、姐卻沒有回報的意識。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弟、妹理應回報盡了扶養義務的兄、姐。扶養不僅是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顧。不要形成“兄姐照管弟妹小,弟妹不管兄姐老”的后果。
修改后的婚姻法把在實際生活中和司法實踐中認為是可行的做法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補充規定:“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這一規定肯定了尊老愛幼的社會主義家庭關系,符合我國歷來近親屬關系密切、相互扶助的傳統道德,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精神,使得未成年人能夠健康成長,老年人生活有所保障。
二、形成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條件
(一)負有扶養義務的兄弟姐妹的范圍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在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應由他們的父母撫養,因而他們相互之間不發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在特定條件和特定情況下,兄、姐與弟、妹之間會產生有條件的扶養義務。當然,法律對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規定,主要是從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來確定的,因為他們是血緣關系最密切的同輩旁系血親。對于半血緣的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以及沒有血緣關系的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間也將產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兄弟姐妹形成扶養義務的條件
兄、姐扶養弟、妹,或弟、妹扶養兄、姐不是必然發生的法定義務,而是有條件的。簡而言之,就是應盡撫養或贍養義務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不能盡其撫養或贍養義務時,由有能力的兄弟姐妹來承擔扶養義務。兄弟姐妹間的扶養義務是第二順序的,具有遞補性質。但兄弟姐妹間一旦形成扶養義務,那么該義務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義務人應當自覺履行。
1.兄、姐扶養弟、妹需具備的條件
產生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應當同時具備下述三個條件:
第一,弟、妹須為未成年人,即不滿18周歲。如果弟、妹已經成年,雖無獨立生活能力,兄、姐亦無法定扶養義務。
第二,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這里包含了兩種情況,一是父母均已經死亡,沒有了父母這一第一順序的撫養義務人。如果父母一方尚在且有撫養能力,仍應由尚在的父或母承擔撫養義務。二是父母均尚在或一方尚在但沒有撫養能力,比如父母在意外事故中致殘沒有了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便產生了由有負擔能力的兄、姐扶養弟、妹的義務。
第三,兄、姐有負擔能力。在前述兩項條件具備時,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并不必然發生,只有這項條件也具備時,即兄、姐有負擔能力時,才產生扶養弟、妹的義務。
2.弟、妹扶養兄、姐需具備的條件
產生弟、妹對兄、姐的扶養義務,亦應當具備下述三個條件:
第一,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如果兄、姐雖缺乏勞動能力但并不缺少經濟來源,比如受到他人經濟上的捐助或自己有可供生活的積蓄的,則不產生弟、妹的扶養義務。同時,如果兄、姐雖缺少生活來源,但有勞動能力,兄、姐可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生活來源,在此情況下,弟、妹亦無扶養兄、姐的義務。需要說明的是,婚姻法確立的這一條件與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的條件有所差異。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是兄、姐“喪失勞動能力、孤獨無依”,婚姻法規定的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首先,“缺乏勞動能力”比“喪失勞動能力”的范圍要寬,這使兄、姐更容易獲得被扶養的機會。其次,缺乏生活來源比孤獨無依涵蓋面更大。比如兄、姐的配偶尚在,很難說是“孤獨無依”,而“缺乏生活來源”使得兄、姐的配偶尚在但缺少生活來源時,也能得到弟、妹的扶養。
第二,兄、姐沒有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或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沒有扶養能力。比如兄、姐沒有配偶、子女,或兄、姐的配偶、子女已經死亡或配偶、子女沒有扶養能力。如果兄、姐的配偶尚在或有子女且有扶養能力,應由這些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承擔扶養義務。
第三,弟、妹由兄、姐扶養長大且有負擔能力。這里包含兩方面的因素,一是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的。這表明在弟、妹未成年時,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撫養能力,兄、姐對弟、妹的成長盡了扶養義務。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弟、妹應承擔兄、姐的扶養責任。二是弟、妹有負擔能力。若無負擔能力則不負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