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條、第46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可準予離婚,并且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過錯賠償。因此,證明對方有重婚或同居行為,成為時下離婚訴訟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無過錯方或為了索要賠償,或為了能盡快離婚,無不在這一問題上花費大量心思,但往往其提交的證據,法院很難采信。有過錯方得不到任何追究,無過錯方人財兩失,這往往使無過錯方感到很不平衡,也助長了某些人的囂張氣焰,致使婚外情一度泛濫。那么如何證明配偶有婚外情呢?什么樣的證據易被法院采信呢?
從司法實踐來看,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婚外情,并易被法院采信:
一、過錯方親筆寫下的“保證書”、“道歉書”等,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警方的調查筆錄,過錯方有嫖娼行為,并被警方查處過,警方的調查筆錄可以證明其有婚外情。
三、單位對職工生活作風的處理決定,單位查實職工有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做出處理決定,這也是過錯方有婚外情的證據。
四、雙方來往的相關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但對短信、電子郵件等證據最好先做一下公證。
五、捉奸在床,筆者一般不支持提供這類證據。因為,收集這類證據的難度很大,不但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而且有可能因證據的取得方式不合法而被法院認定無效。所以,不到萬不得已不要收集這類證據,即使收集也一定要慎之又慎。
收集了證明配偶有婚外情的證據后,即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可以要求過錯方離婚賠償,下面是婚外離婚賠償標準: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的。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2、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以上就是如何證明配偶有婚外情以及婚外情離婚賠償標準的介紹。收集證明配偶有婚外情的證據是起訴離婚及請求離婚賠償最關鍵的一步。如果靠個人收集證據時會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可以咨詢一下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收集婚外情離婚賠償的相關證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