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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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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涉外離婚之“一方失蹤”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1-08 點擊數:27
離婚也有涉外離婚一說,那么在涉外離婚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關系呢?也就是,涉外離婚一方下落不明如何離婚?對于此問題,有以下幾個把握點:
1、首先需要確認中國法院有沒有管轄權以及應該由哪個法院來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237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民通意見》30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
同時,我國《民訴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要看本案所適用的法律。
根據《民法通則》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我國公民在我國法院提起的涉外離婚訴訟應適用我國的法律來審理。而我國法律對于離婚的規定主要是《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按照本條規定,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也就意味著雙方應當同時到場。同時,根據第三款第四項來說,“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準予離婚。然而在這類案件中,由于一方下落不明,調解前置程序無法實施,而且雙方也并非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居因此,本條款對此類案而言并不適用。其次,依據本條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因此,一方如果想與失蹤的另一方離婚的話,還必須先申請法院宣告另一方失蹤。那么,我國法院是否有權宣告外國人失蹤呢?
對于宣告失蹤的條件,我國《民訴法》第166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該條涉及到兩個概念,一個是“公民”另一個是“住所地”。本條所指的公民到底僅只“我國公民”還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如果僅只我國公民,則我國法律沒有宣告外國人失蹤的權利。而如果此處的“公民”指的是“具有一國國籍的人”那么具有日本國籍的人也叫“公民”,只不過她屬于日本公民。所以此處的“公民”是泛指還是特指,有待明確。如果此處的“公民”是泛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主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