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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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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歐盟(德國)涉外離婚法的新變化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44
2012年6月21日起,在歐盟的比利時、保加利亞、德國、法國、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奧地利、葡萄牙、羅馬尼亞、西班牙、斯洛文尼亞和匈牙利的這些國家適用新的涉外婚姻離婚條例,簡稱„Rom III“。以前是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際私法“適用規則,通過Rom III ,形成了統一的歐盟涉外離婚法方面的”國際私法“。
涉外婚姻的國際私法主要要解決兩個問題:
以什么來確定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程序法)
法院受理后,依據哪國法律判決離婚(實體法或稱準據法)
一、歐盟離婚法Rom III的特點
Rom III 這部歐盟法規出臺的背景是為了適應歐盟內的人員自由流動,跨國婚姻以及具有多重國籍的人的增多,如何規范離婚的法律適用,有必要尋求一個統一的規則。
這部法規的最重要特點就是放棄了“屬人主義”優先原則(離婚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優先適用當事人離婚時的“慣常居住地”作為法律適用的連接點。
慣常居住地是指工作生活和家庭的重心所在,并且居住超過6個月居所。不僅決定了其所在地的法院是否有權對其離婚進行管轄;也決定了離婚應適用的實體法。
另外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強化了當事人選擇離婚適用的準據法的權利。比如離婚雙方其擁有國籍的本國離婚法。
二、歐盟離婚法Rom III 規定的法律適用的先后順序:
雙方對于離婚法律適用的選擇
如果雙方就選擇法律適用沒有達成一致,則適用雙方離婚時的“慣常居住地”的離婚法。
如果雙方沒有共同的“慣常居住地”,適用其最后的共同慣常居住地的離婚法。但是如果在離婚前,雙方已經放棄了共同的慣常居住地,或者一方已經搬離慣常居住地超過一年的情況除外(視為雙方沒有共同慣常居住地)
無法確定共同“慣常居住地”,適用雙方共同國籍的本國法。如果雙方也不是同一國籍,則適用離婚訴訟的法院地法。
三、選擇離婚法律適用準據法的注意事項
時間:Rom III 允許當事人自己協商選擇離婚的實體法法律適用,只要雙方在離婚申請訴訟前(德國甚至允許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做出決定。
形式:Rom III 形式上僅要求書面約定,雙方簽字即可。但是在選擇法律適用時,Rom III生效國國家對書面形式有特殊要求的,適用其特殊規定。
德國法律上對于書面形式有特殊要求,即此類法律選擇應當進行公證notarielle Beurkundung。如果在做出法律適用選擇時,雙方的慣常居住地在德國(或者一方在德國有慣常居住地,另一方在非Rom III生效國有慣常居住地)則該法律選擇必須經過公證。
四、德國法院判例確認了Rom III 同樣適用于非歐盟國民(第三國國民)的離婚案件Beschluss des Oberlandesgericht Hamm vom 03.12.2012 (Az.: II-7 WF 239/12)
在這個案件中,一對生活在德國的土耳其國籍夫婦,向德國法院提起離婚,分居尚未滿一年,申請人認為應當適用土耳其離婚法律審理離婚案件,法院認為應當適用德國法律審理,而根據德國法律,法院受理離婚案件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分居滿一年,申請人不滿足此條件,因此駁回離婚申請。
申請人上訴到OLG Hamm 州高等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該夫婦事先并沒有對離婚適用法律做出選擇,因此應當適用Rom III規定,即適用離婚時夫婦的慣常居住地法律,即德國法律,因而裁定維持原判。
此判例的意義在于,對于生活在歐盟的非歐盟國民來說,Rom III也可以在離婚時同樣適用。換句話說,如果一對持中國國籍的夫婦,只要其慣常居住地在歐盟(具體到德國),可以有多種選擇:
可以選擇在德國法院起訴離婚,適用德國離婚法(默認);
可以選擇在德國法院起訴離婚,選擇適用中國婚姻法離婚(雙方通過公證選擇適用中國婚姻法);
可以在中國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