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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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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中外法院均有離婚管轄權,哪個法院裁判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4 點擊數:34
盧女士嫁給了一名美籍華人,丈夫馬丁系華僑后代,馬丁認祖回鄉,巧逢盧女士也回祖籍祭奠先人,盧女士對國外生活充滿了美好的憧憬,主動追求馬丁,馬丁也覺得盧女士交往,半年后雙方等級結婚,育有一名兒子,四年后盧女士再次生育一女,有過了兩年,雙方遭遇“七年之癢”感情不和,盧女士帶回女兒。至起訴為止,盧女士已經回國一年,女兒隨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起訴前放暑假,論事將兒子也帶回國內,為此馬丁也趕回國內,暫居在老家。
盧女士稱兩名孩子平時都是隨自己生活,由自己親手撫養長大,她在美國是全職媽媽,而馬丁在金融公司工作,非常繁忙,經常連續出差幾天甚至幾個禮拜,根本沒有閑暇照顧孩子,而且馬丁的父母不和他們同住一個州,年紀也很大,不能幫忙照顧小孩,故而要求法院判決兩個孩子歸自己撫養。
現查明盧女士已經加入美國國籍,不過仍保留了中國國籍,雖然我們國家不允許有“雙重國籍”。但由于盧女士隱瞞了加入美國國籍的事實,在回國時候仍以中國公民身份入境。盧女士和馬丁在中國領取的結婚證,兩名子女都是美國籍。馬丁液晶向美國法院申請離婚,法院已經判決兩名子女歸馬丁撫養,但案件還可上訴。
雙方的爭議在于:
孩子如果出生在美國的,根據美國法律規定可以成為美國公民,美國籍的孩子撫養權歸誰?(孩子國籍對撫養權歸屬有影響否)
生育有兩個子女,是否雙方只能選一個子女撫養,而不能要求撫養兩名子女?
如果其中一名子女判歸外籍前夫,如何探望子女?
事實上,兩名孩子是美國國籍,其中一名男孩從小在美國長大至六歲,目前在美國的學前班上學,如果現在要求男孩到中國生活和學習,他已經無法完全融入國內生活環境,在語言使用上他已經完全掌握使用英語,而至今難以聽懂中文。這樣巨大的生活環境改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雖然還在沒有滿10周歲,但是已經有一定的表達和認知能力,他本人也很希望回到美國生活。
另外一名女兒懷孕時,由于盧女士心情不暢酗酒,造成女孩有先天性疾病,在美國投保有巨額醫療保險,根據保單規定,治療必須在美國本土,否者不予理賠。該手術需要在5歲錢完成,否者治療不理想,為此馬丁先生出具了經過公證人證的保險單,家庭醫生的建議書,當地醫療機構的手術合同。沈律師認為該手術在國內進行得很少,費用及其昂貴,修補心胸的各種治療費用在100萬以上,為此我們找到了動過類似手術的病人家屬,通過一名熱心的病患家屬拿到了部分手術費用單據。我們認為盧女士和及其直系親屬都不具備這種支付能力。
我們向法院出示了當地的禁止令,證明盧女士在當地屬于“私自攜帶未成年子女離境,侵害配偶侵權的行為”。同時向法院提交了當地法院裁判盧女士的法律文書,由于她濫用究竟和一千五,對孩子有虐待和暴力行為,根據鄰居的政策,證明她醉酒后把兒子從大門臺階上踢下去,造成傷害,故而法庭頒布了經治療,精致她在獲得許可的情況下靠近子女。
最后我們提出根據教育部與衛生部的規定,外籍兒童在中國境內參加免疫,就學的都要支付費用,按照20XX年的標準,我們提交了一張子女從小到18周歲的醫學免疫費用,又根據當地對外籍兒童就讀的收費,選擇了最便宜的學校,列舉了就讀的各類收費,兩名子女最低的醫學免疫和教育費用合計高達85萬,還不包括吃飯穿衣,就醫看病等費用。
對此,盧女士不予認同是自己酗酒引起孩子的畸形,認為美國法院的禁止令是錯誤的,這是由于中美兩國教育方式的不同,她信奉”榜頭底下出孝子“,所以嚴格要求子女。她認為子女已經在國內生活了將近一年,沒有什么不適應,由于女兒的疾病,她父母會賣房子救治。
第二輪舉證中,盧女士沒有根據法院的要求出具他的父母愿意賣房給孩子治病讀書的證據,也沒有拿出自己已經找到工作的證據。我們查詢到她父母的房產還有祖父母的部分產權,而祖父母還有7名子女,換而言之,所謂“賣房救子”存在不可行因素。根據律師的指點,馬丁還提交了自己和證券公司長大15年的勞動合同及翻譯件,證明自己有能力撫養兩名子女。
二審審理過程中,馬丁拿到了美國的離婚判決,判決兩名子女歸他撫養。由于兩名子女都是美國國籍,法院判決生效在中國法院之前,對于盧女士而言這個是不利的因素。按照二審法院的 調查和說法:
1、男孩出生和就學都在美國,已經使用了當地的生活環境和學習環境,盧女士強行改變子女的生活狀況長大一年,男孩仍不能適應,至今不會說中文,對將來的教育成長相當不利,另由于盧女士支付能優先,男孩獨立三個月幼兒園后,已經失學在家,雖然其年幼,但是有一定的辨識能力,強烈要求回國和爸爸生活。
2、至于女孩的病情已經較為亞種,應該及時治療,而目前盧女士身無分文,無力給孩子看病,勢必耽誤女孩的治療甚至生命。
從本案中我們感受到孩子的國籍和歸誰撫養一定的關聯型,但子女的健康成長的環境才是法院需要考慮的。如果孩子是外國籍,長時間在中國生活,已經適應了國內的生活和學習環境,雖然國外的教育和醫療制度跟家先進,物質生活更為豐富,但是如果外籍孩子長期在國內生活,突然改變生活環境肯定是不利的。
此外,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對撫養權的歸屬也有一定的影響,越小的孩子判給母親的可能性越大,如果到了10周歲,子女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可以根據自己的認知作出一定的判定,法院要求考慮他們的選擇。
本案中還涉及到國外判決已經生活,國內判決尚未生效的問題,如果該國或者地區和中國簽訂有互相承認判決的協議,那么憂郁國外判決在先,其判決內容沒有違反國內強制性規定的,國內法院可以予以承認和執行,由于雙方的婚姻已經為外國法院解除,雙方不存在婚姻關系了,無需在國內再次訴訟離婚。至于國外法院未決事項,可以按照離婚后糾紛另行訴訟。同樣的國內如果判決在先,國外仍在進行離婚訴訟,中外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我們認為在國內法院就不會再承認國外法院的判決或者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