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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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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探望權可以約定放棄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05 點擊數:23
【基本案情】
陳某與卞某于2006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6月,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卞某離婚。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均同意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均達成一致意見。此外,陳某要求卞某放棄對女兒的探望權,卞某亦表示同意,陳某要求法院將該內容在調解書中予以確認。
【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作為離婚的父母一方,能否自愿放棄對未直接撫養的婚生子女的探望權?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卞二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雙方有權達成協議處分自己的權利,因此雙方對探視權的處分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
第二種意見認為,探望權是一種身份權,不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可以自由處分的,陳某無權通過協議的形式剝奪卞某的探望權,調解協議中關于探望權的內容無效。
資深離婚律師沈輝:探望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的離婚而解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因此,探望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該權利系基于離婚而產生的一種權利,屬于離婚父母一方對未直接撫養的婚生孩子的一種權利和義務,直接源于父母對子女的親權。《婚姻法》第38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可見,探望權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法院剝奪或由離婚雙方協議放棄的可能。
綜上所述,探望權作為一種身份性的權利,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預。未與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阻礙探望就構成侵權;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責,同樣違法。雙方當事人不能在調解協議中自愿放棄對未直接撫養的婚生子女的探望權,對于調解協議中自愿放棄探望權的內容,因違反法律而無效,故法院對該內容應不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