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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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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非婚生子女追索撫養(yǎng)費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7 點擊數(shù):342
【基本案情】
今年27歲的林先生出身于北京一個高級知識分子家庭,1998年大學畢業(yè)后到深圳打工,和李小姐住同一棟樓,一個多月后兩人開始同居,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不久李小姐就懷孕了。當時他倆都沒有什么錢,拖了一陣子,肚里的孩子大了,只好把孩子生下來。何先生在北京的父母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氣,讓他立刻回家,于是他在今年春節(jié)回到北京。
今年5月17日上午,李小姐抱著才一歲多的女兒牛牛來到北京西城法院遞上一張訴狀,要求被告林先生每月支付女兒1000元撫養(yǎng)費直至成年,并一次性支付教育費5萬元。
在法庭上,林先生承認從未有過與李小姐結婚的打算,因為雙方的家庭、背景、學歷等等相差懸殊。再次見到可愛的女兒,林先生感到心中難以割舍,故于今年5月18日提出要自己撫養(yǎng)女兒。這起非婚生子女追索撫養(yǎng)費案以男方監(jiān)護撫養(yǎng)而審結。
【律師評析】
“不明不白”來到人間的孩子是無辜的,1980年《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從而確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和社會地位。針對當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常逃避撫養(yǎng)義務的現(xiàn)實,該條第2款同時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該款明確規(guī)定了生父對子女負有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但對生父是否享有對子女的監(jiān)護權則沒有提及。
為彌補1980年《婚姻法》的明顯不足,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第9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yǎng),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應根據(jù)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yǎng),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yǎng)。……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yǎng),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新修改的《婚姻法》吸收了上述精神,將原《婚姻法》第19條第2款修改為第25條第2款:“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各自所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
【法律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