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前協議離婚就賠200萬 法院判決賠償條款無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6 點擊數:77
妻子婚前要求丈夫簽下協議,若男方提出離婚則賠償200萬。男方不堪“妻管嚴”提離婚訴訟。法院卻判決200萬元的賠償無效。
二婚夫妻缺乏信任,妻子婚前要求丈夫簽下協議,婚前婚后所有登記在女方名下的財產都歸女方所有,若男方提出離婚則賠償200萬。男方不堪“妻管嚴”,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日前廣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200萬元的賠償條款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無效,但財產歸屬約定則有效。
網戀成婚簽婚前協議
2006年9月,河南籍軍官胡某通過征婚網站認識廣東離異女子盧某。2007年2月,胡某從河南老家趕到廣州花都與盧某見面。盧某稱,自己當時對胡某并無好感,是因為接下來的五年胡某幾乎天天打電話噓寒問暖,才慢慢接受了他。
由于擔心胡某結婚動機不純,只是為了轉業到花都工作,婚前由盧某草擬,胡某親筆謄寫了《結婚協議書及承諾》,寫明“無論婚前還是婚后的動產和不動產,只要是盧某名下的,永遠屬于盧某所有”,胡某不得發生婚外情,不得主動提出離婚,否則賠償盧某現金200萬元。胡某并在該協議書上簽名、按指模。
考勤表考核男方要離婚
趕在登記前夕,盧某以81萬的價格購買了花都一套二手房,登記在自己名下。2011年6月22日,胡某和盧某在花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兩人與盧某的兒子生活在一起。一周后,二人又以7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個車位,登記在盧某名下。
婚后,盧某對丈夫“嚴加看管”,專門制作一份“考勤表”,記錄丈夫是否在家。胡某還無意中發現,2012年盧某寫下一份遺囑,遺囑中對自己出言不遜,并將其排除在家人以外,這讓胡某心冷。
胡某訴苦稱,盧某婚后很少做家務,還常常監控其作息時間,要求他上繳每月工資,動不動就以婚前協議中“200萬賠償條款”的內容要挾自己,讓他失去“做丈夫、做男人的尊嚴”,毫無婚姻生活的樂趣。盧某從結婚后多次組織Q Q群活動,經常半夜不回家,丈夫警告后也依舊沒有改善。忍無可忍后,胡某搬回單位宿舍居住,到法院提起離婚。
法院判協議部分有效
“我們婚前了解得不多,所以感情并不真,我要求離婚。”胡某說,婚前協議是自己被逼簽下的條約,不是自己真實意愿表示,內容應為無效。
對二人感情不深的說法,盧某并不贊同。但庭審中,二人仍相互攻擊、謾罵,法官據此認定二人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
胡某稱,自己婚前向盧某支付了7.3萬元購房首期,婚后用自己工資償還了7萬元供款,購買車位時又向自己姐夫黃某借款3萬元,加上其工資共向盧某支付了5萬元。據此胡某要求盧某歸還還貸款項的一半即3.5萬元以及車位價值的一半3.5萬元,并表示向黃某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
盧某對此予以否認,還表示胡某若堅持離婚,就要依照《結婚協議書及承諾》中的內容賠償自己200萬元。
花都區法院一審認為,“如胡某提出離婚則須賠償盧某200萬元”的要求,一則缺乏公平,二則限制了公民人身權利,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三則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損害賠償條件,故該協議內容無法律效力。盧某應向胡某支付車位補償款3.5萬元以及房屋共同還貸部分補償款3.5萬元。盧某不服,提出上訴。
廣州中院認可原審法院對“200萬元賠償”的處理,予以維持。但中院認為,“婚前婚后登記在盧某名下財產均屬盧某所有”的條款,是雙方關于夫妻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約定,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因此,涉案房屋以及涉案的車位均登記在盧某名下,應屬于盧某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