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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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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協議書上債務約定能否對抗債權人?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6-25 點擊數:43
【案例]】
馬某與謝某是夫妻,馬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熊某借款1萬元,并于當日出具借條。2010年8月23日,馬某與謝某在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對債務作了約定,謝某應償還的債務未包括馬某借熊某的1萬元。后因馬某下落不明,多次向謝某催要未果,熊某被逼無奈,一紙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馬某和謝某共同償還借款1萬元。
【分歧】
離婚協議書上債務約定能否對抗債權人?
第一種觀點,馬某與謝某應共同償還借款1萬元。馬某所借款項1萬元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雖然馬某與謝某協議離婚,對協議書上債務的分擔,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對抗債權人。
第二種觀點,應由馬某一人償還借款1萬元。馬某與謝某已經協議離婚,在協議書上已經明確了各自應承擔的債務。謝某應承擔的債務并不包括借熊某的1萬元。
【管析】
原文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其理由是:“馬某所借款項1萬元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謝某毫不知情,借條上也只有馬某一人的簽名。馬某與謝某已簽訂離婚協議書,在協議書上已經明確了各自應承擔的債務,該份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予以保護。借熊某的1萬元并不屬于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應由謝某償還之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故此,謝某對該債務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由馬某個人承擔清償責任”。
本文筆者不贊同原文筆者的觀點及理由,本文筆者同意原文分歧部分的第一種意見,即“馬某與謝某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債權人熊某”。理由如下:
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從該條款可知,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情形。再結合該案案情,謝某并不能證明馬某向熊某借款時,約定了債務為馬某個人債務。因此,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從該條款和結合該案案情可知,熊某在借錢給馬某時,并不知道馬某與謝某夫妻之間有債務承擔的約定??梢?,謝某不能以此條款為由免除其應承擔的債務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從以上條款可知,在對內上:夫妻之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對債權債務作出約定及財產作出處分,且這種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需遵守;在對外上: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卻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或債權人。因此,在該案中, 馬某與謝某夫妻雙方對離婚后債務承擔的約定對雙方都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債權人熊某,而熊某卻可以馬某或謝某任何一方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夫妻雙方負有連帶清償責任,但如若謝某償還了熊某的債務,則謝某可向馬某追償。
綜上,本文筆者認為馬某與謝某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債權人熊某,謝某仍應承擔清償責任,但謝某承擔責任后可向馬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