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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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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世界各國關于重婚的規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6 點擊數:12
訴訟離婚律師
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實行一夫一妻制是近、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各國大多規定重婚為無效婚姻或得撤銷婚姻;一方重婚是他方訴請離婚的理由。只有少數伊斯蘭教國家實行多妻制,并在法律上規定了合法妻子的人數。
中國歷代封建法律名義上也規定一夫一妻制,如《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但不禁止納妾,甚至為具有一定身份的人規定納妾人數。中華民國時期1930年的民法親屬編雖禁止重婚,但國民黨政府司法院1931年院字第647號解釋卻聲稱:“取妾并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依法不予登記。已經構成重婚的,應依法解除其重婚關系。但民事上的重婚問題可能不是出于故意。如已被宣告死亡的失蹤人的配偶,另行結婚后,即使失蹤人生還,也不構成重婚罪。對出于故意的重婚,不論本人有配偶而重婚,或本人原無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都須按重婚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
各國幾乎都有禁止重婚的規定。如1947年《日本民法典》親屬編第732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家庭法典》第 5條規定“已婚男子或女子不能再行結婚”;《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婚姻法》第 6條規定“任何人在過去的婚姻被廢除或被宣布無效以前,不得重新結婚”;1971年修訂的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把一方尚未離婚而又與他人結婚規定為屬于禁止結婚的情況之一(第2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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