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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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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新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補充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31 點擊數:22
新婚姻法編輯2001年4月28日我國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與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在我國夫妻財產立法方面前進了一大步,為了更有效地執行貫徹新《婚姻法》,2001年、2003年先后作出了兩個司法解釋,針對我國夫妻財產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問題進行了相應的補充和完善,完善了夫妻財產制,充實了薄弱環節。新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和原因作了科學界定,補充了夫妻婚后個人財產制,同時對約定財產制也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從而加強了執法的可操作性。就實際內容上,新婚姻法在原有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兩類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并規定了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夫妻財產制的補充,極大地豐富和完善了我國夫妻財產制度。
(一)增加內容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解釋雖為三項,實際增加的法定共同財產為兩項,即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里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后夫妻約定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后。投資的行業也是多種多樣的,即包括農、林、牧、副、漁,也包括工、商、學、醫等。在這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
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住房補貼可以說是一種建立在工資關系上的一種福利;住房公積金則直接與工資相關聯。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兩項則是我國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制度改革的產物。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資關系密切相關。有鑒于此,這四項都應當屬于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里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于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二)關于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指原屬于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雙方共有的財產。這里所說的轉化條件,主要有時間的變化、約定、使用、法律條件的變化等。在我國現有的夫妻財產制度中,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指的是隨時間轉化而來的夫妻共同財產。
1993年1月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司法解釋,首次肯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轉化所得。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基本排除了先前有關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的規定,這也體現了法律從夫妻過分的共有財產制向夫妻個人財產權的保護的轉變。2003年12月25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于新時期的新的情況,對上述的內容再次進行了解釋,該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為避免夫妻離婚可能帶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和財產分配的矛盾和爭議,婚前財產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越來越被年輕人認可。每對新人當然都抱著相伴一生的期望結婚,但同時不再排斥對可能的風險的預防。許多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夫婦將它放在箱底,并未因此產生嫌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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