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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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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出軌、轉移財產能否要求凈身出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15 點擊數:36
10月18日,王寶強離婚案和馬蓉訴王寶強侵犯名譽案同時召開庭前會議。相對之前喧囂于網絡的種種所謂的證據,由于案件不公開審理,沒有更多信息流露出來。不過,在法律上,“出軌”是怎么認定的,出軌和轉移財產會不會導致凈身出戶,以前有過凈身出戶的判例嗎。
對此,婚姻家庭糾紛專家沈輝律師,發表如下看法:
在司法實務中,無論何種程度的出軌基本上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沈輝律師說,“出軌”其實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
“出軌” 指婚姻生活中,夫妻中一方對配偶不忠,與第三者保持曖昧,發生兩性關系;沈輝律師認為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是指精神出軌和肉體出軌,而狹義僅指肉體出軌。按程度的大小,其中肉體出軌又分偶爾性出軌(如一夜情等)、與他人長期同居、重婚。
在司法實務中,無論何種程度的出軌基本上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黑體),這與我國目前立法變化有關。根據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而2001年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已沒有了“照顧無過錯方”。
但是:如果出軌行為已達到“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這兩種情況,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可以在經濟上與精神損失上達到賠償,有些案件還會參照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而讓無過錯方獲得賠償。
隱匿財產最后隱匿部分全部歸另一方,有過判例
之前有媒體報道說,王寶強有上億財產被馬蓉轉移到了海外。那么如果真的是這樣,這么惡劣的做法會影響最后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沈輝說,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往往是交叉存在的,轉移財產也就是為了隱匿財產,目的都是為了自已多得財產而損害對方權利。隱匿財產不僅是隱匿自已名下動產與不動產,還隱匿尚未來實現的債權等。
最常見的隱匿財產行為,在離婚時,不主動交代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等財產,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隱匿炒股信息等;
常見的轉移財產的行為有,將名下財產以買賣的方式轉至他人名下(假買賣,假贈予,假放棄真繼承,甚至鉆《合同法》的空子,在離婚之前將自已的股權低價轉讓給其親屬朋友,離婚之后再轉讓回去來。
沈輝律師認為:只要有轉移財產,隱匿財產的行為就應當影響財產分割,近日最高院公布的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中,關于轉移財產的離婚判決具有很強的指導性。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判決影響的僅指被轉移、隱匿部分,而非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類似的判例沈輝經手的就有一起,是在某法院進行判決的案子,雙方當事人在進行財產申報時,一方當事人隱瞞部分財產,未將所持有的兩家公司的價值500多萬元的股權進行申報分割,后經法院調查核實,判決價這值500多萬元的股權全部歸另一方。
王寶強要贏官司難度很大
沈輝說,目前從互聯網上透露到的信息,似乎王寶強方面證明馬蓉“出軌”僅有聊天記錄,如果王寶強方無其他補強證據,而馬蓉予以一口否定,那很難認定馬蓉的出軌之事實。其次,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就現情況看,馬蓉和宋喆很難構成《婚姻法》第46條之“同居”的情形。因此王寶強新增的,要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說到財產轉移,如果馬蓉強調所謂的轉移財產的行為,是已告訴于王寶強,與王提過,經過王的同意,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海外投資行為,不是擅自轉移財產。當然這中間也可能涉及到舉證分配的問題,如王寶強無法拿出更有力的證據進一步證明,則亦無法認定馬蓉轉移財產。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目前的《婚姻法》46條,規定的內容太窄,應當擴大,并提到的兜底條款。這樣更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沈輝律師認為:為了能保護無過錯方,精神賠償金額也不只是最高額10萬元5萬元,應該與夫妻共同財產掛鉤,夫妻共同財產越多的,賠償金額應更多,不應有上限。
相對于之前網上熱熱鬧鬧地說的“凈身出戶”,其實”凈身出戶“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它實際上民間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可以少分或不分”中的“不分”的一種通俗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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