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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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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法律關于結婚條件的限制性規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3 點擊數:9
婚姻律師
一、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包括生出自己的長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長輩)和自己生出來的晚輩(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輩)。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3)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注意:擬制血親,同樣適用于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條之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同樣是禁止結婚的。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1)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2)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3)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4)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發現前款第(1)項、第(2)項、第(3)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采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不生育,可以結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
二、婚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可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結合法律相關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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