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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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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適用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5-19 點擊數:10
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公民死亡。公民的死亡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死亡;一種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
宣告公民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且產生與公民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法律推定公民死亡的目的在于結束公民長期下落不明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不穩定狀態,依法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
【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7條第1款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對于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的,如災區行使管轄權確有困難的,上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法[2010]178號)第8條規定:“對于因地震中下落不明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積極受理,以便盡快明確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由于玉樹地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受到地震嚴重破壞,如果行使管轄權確有困難,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通過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法(辦)發〔1988〕 6號1988年4月2日起施行)
25、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對于在臺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7、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申請宣告死亡的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發給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37、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天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適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1款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對于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的,如災區行使管轄權確有困難的,上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
申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清書。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一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關于一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產生同公民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有一定的順序限制,法定順序是: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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