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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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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自愿離婚與訴訟離婚的程序異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1 點擊數:58
成都新婚姻法律師:沈輝
一、自愿離婚程序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于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為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為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于雙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爾爭執,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為了達到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偽離婚等。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無糾葛;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那么今后如何清償。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后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二、訴訟離婚程序
離婚訴訟案件及離婚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后,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法庭調查完結之后,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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