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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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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法院為什么不輕易判決準予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30 點擊數:44
經歷過訴訟,尤其是經歷過離婚訴訟的人可能都知道,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按法律規定先行調解。若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若無法定情形,法院一般會判決不準予離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ㄒ唬┲鼗榛蛴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
?。ǘ嵤┘彝ケ┝蚺按?、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ㄎ澹┢渌麑е路蚱薷星槠屏训那樾巍?/p>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可能有人會提出來:“我的情況,和法條規定的情形一模一樣,為什么法院還是判決不準予離婚?”這里就需要詳細解釋一下以上條款的具體含義了。
?。ㄒ唬┮_到“重婚”標準,必須同時滿足:①一方有配偶,或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其結婚;②行為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街坊鄰居都認為他們是夫妻或對外以夫妻相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生活中類似的情況比較多見,但要達到法定條件,必須滿足:①有比較固定的住所;②保持穩定的性關系;③持續較長時間共同生活;④不以夫妻名義。這也是為什么偶爾的“出軌”一般不被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原因。
?。ǘ?ldquo;家庭暴力”,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夫妻之間的一般地爭吵甚至動手,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家庭暴力。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者拒絕撫養、贍養、照顧,情節較為嚴重的行為。
?。ㄈ?ldquo;賭博、吸毒惡習屢教不改”必須達到一定程度,一般最好能提供經過有關機關、單位教育、戒毒所強制戒毒的證據。
?。ㄋ模?ldquo;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若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分居,即使滿2年也不能滿足法定離婚條件;
?。ㄎ澹┢渌麑е路蚱薷星槠屏训那樾巍9P者曾專門寫過一篇《如何在法律意義上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文章,在這里不再贅述。
即使滿足以上條件之一,法院也會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才能判決離婚。若不滿足以上條件,法院一般會判決不準予離婚。
法院對離婚案件的調解,是為了盡量消除夫妻雙方的矛盾,促進相互的溝通,使雙方重歸于好或避免矛盾激化、順利達成離婚目的。有的當事人并非真想離婚,向法院起訴可能只是一時地怨恨,為了爭一口氣;還有的當事人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方面無法達成一致,經過法院采用一系列調解手段,盡量解決雙方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最重要的一點,解調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父母離婚,受傷害最大的莫過于孩子,通過法院適當方法調解,能使離婚對孩子的影響降到最低,避免對孩子身心健康造成太大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