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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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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華僑離婚方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8 點擊數:18
許多華僑在婚姻的屬性上都感到困惑,不知其婚姻是否屬于涉外婚姻,是否應當遵循我們國家有關涉外婚姻的規(guī)定。涉外婚姻的締結,包括有可能出現婚姻的解除,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帶來了麻煩。一方面,華僑可以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直接去國內一方居民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如果,華僑通過協議離婚不成,亦或者協議離婚不能被國外一方居住國所承認,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的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華僑離婚有兩種途徑:
一種是協議離婚,協商簽訂離婚協議后,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主要涉及財產的分割及孩子撫養(yǎng)權的歸屬。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準備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去立案即可。起訴離婚需要遞交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及財產清單。
所以,華僑離婚,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離婚方式,做最有利自己的安排。
由于配偶身份與國籍的不同,華僑離婚案件中也就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辦理。具體情況分析如下:
一、華僑離婚,同內地居民在訴訟離婚如何辦理?
華僑與內地居民在中國內地起訴離婚的,應向內地居民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對華僑同國內公民的離婚案件,應根據《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和僑務政策的要求,按照照顧華僑的原則,慎重處理。
1.國內配偶以華僑國外依據重婚為理由提出離婚的,查有實據的,應準予離婚。
2.華僑久不回國,杳無音訊,不盡夫妻義務,國內配偶要求離婚的,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在公告期滿后判決準予離婚。判決書公告送達后,在上訴期屆滿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國外華僑與國內配偶有通信聯系,并匯款供養(yǎng)親屬,國內配偶要求離婚的,華僑不同意離婚的,一般應盡量調節(jié)不離。如國內配偶堅決要求離婚,矛盾激化而發(fā)生意外事件可能的,可根據具體情況,準予離婚。
4.華僑以國內配偶有不忠行為或其他充足理由提出離婚的,如果查證屬實,一般應準予離婚。
5.離婚后的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等問題,按《婚姻法》的規(guī)定處理。
二、雙方均為華僑,離婚如何辦理?需要什么程序、手續(xù)?
夫妻雙方均為華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的,無論是一方要求離婚還是雙方自愿離婚,都必須向結婚登記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
當事人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上述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如果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申請離婚時,雙方又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正本,而不能是復印件,目的是為了保證其真實性。
三、雙方均是居國外華僑的離婚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對這種離婚,原則上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辦離婚手續(xù)。但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受理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懂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憂傷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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