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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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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涉外離婚案件實體審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涉外,離婚,審理 時間:2016-12-15 點擊數:21
當被告不同意離婚時,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予離婚為妥?沈輝律師認為,除非提出離婚的原告當事人存在婚姻法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外,法院應準予原告的離婚請求。
因為分別生活在兩國的婚姻當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離婚,往往是由于長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國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環境有了巨大的變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離無法拉近,國與國的差距無法消除,在國內的一方又無法共同赴外,離婚將成為必然。法院早日判決準予離婚,將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訟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給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此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和國外,子女有可能在國內,也可能在國外,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學習,以及考慮執行的實際可能性,子女一般由與子女實際生活的一方撫養為妥。但是如果該當事人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的則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滿十周歲,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為宜。
關于財產的審理,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對于國外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無法審查的問題,容易導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公正。在國內的當事人確實難以了解并提供在國外配偶的財產情況。即使申請法院調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國外去調查取證也并不可行。對此,筆者建議:
1、在國外的當事人一般不可能親自回國出庭,絕大多數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而委托代理人則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那么,法院可要求該當事人在認證授權委托書的同時,向使領館出具可靠的資產證明,并由使領館審核。
2、可以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當地法院代為調查國外當事人的財產狀況。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與外國法院互相委托調查的司法協助不僅更具操作性,而且相信將來會越來越頻繁。在查明財產的情況下,對于此類離婚案件中財產的分割也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官應當考慮雙方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外的實際情況,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多得財產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在夫妻共同房屋等不動產的處理上,一般應歸并給在所在國的一方當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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