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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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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對方不遵守探視決定怎么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5-19 點擊數:21
1、不遵守離婚協議的約定,非撫養方頻繁探望子女,撫養方提出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實踐中,離異后的父或母頻繁探望子女,或違反探望的約定或規定會見子女,以致干擾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響其身心健康。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在下列4種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監護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權利:
(1)患有嚴重精神病或者烈性傳染性疾病的;
(2)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子女的;
(3)探望權人與子女關系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應當中止其探望權的事由。
如果非直接撫養方違反協議,頻繁探望子女,且事實上影響了子女的身心健康,雙方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直接撫養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中止對方的探望權。但是,如果非直接撫養方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為的,經法院確認可以恢復其探望子女的權利。
2、協議離婚雙方能約定一方放棄探望權嗎?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 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規定具有強制性,民事主體之間做出的有關探望權的約定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否則即無效。因此孩子的探望權不能被協議約定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