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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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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后未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2 點擊數:69
成都婚姻案件律師:沈輝
一、離婚后見不到女兒備受煎熬
當離婚大戰的硝煙在夫妻雙方復雜隱秘的財產分割和無休止的情感糾纏中漸漸散去后,由子女探視權產生的糾紛常常引發離異夫妻的又一場戰爭。一方往往編造謊言疏離子女與對方的感情,拒絕或者不合理地限制對方探視子女,從而導致各類矛盾的激化甚至傷害事件的發生,然而受傷最深的還是無辜的孩子。
2005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過開庭,調解不成后判決雙方離婚,女兒由父親崔某撫養,王某每月負擔一定數額撫養費至女兒獨立生活為止。同時,法院判決王某離婚以后每月可探望女兒兩次。剛離婚時,王某內心非常內疚,覺得虧欠了女兒。一到星期天,她就買了水果或者文具去看望孩子,女兒與她的感情也很好。
但幾個月后,崔某見王某與女兒的親熱勁,聯想到自己的家庭就是因為王某的原因而破裂,心理失衡,便將女兒東藏西躲,找出各種理由阻撓王某探望女兒,甚至將王某拒之門外,不讓探望,王某內心非常痛苦。為了見女兒,王某先后兩次將前夫崔某告上法庭,請求執行探視權。在法院開庭時,申請人王某說對方不讓看孩子,另一方崔某則堅稱絕無此事。但誰都拿不出支持自己觀點的直接證據,孩子又太小,大人讓說什么就說什么,孰是孰非極難判斷。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無法認定崔某是拒不執行法院裁判,如果簡單聽信申請人王某的說法,錯誤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只會讓兩方矛盾激化。因無法達成探望協議,法院又難以強制執行,王某在家庭的破裂與感情的煎熬之下身心俱疲,不得不長期忍受思女之苦。
二、兒子變得越來越冷漠
劉某與丈夫楊某3年前離婚,離婚原因很簡單,劉某覺得楊某窩囊無能,不能掙錢,別人都有房有車了,自己卻還與公公婆婆5口人住在一起,楊某也抱怨劉某好吃懶做,愛慕虛榮,花錢沒有數。兩人常因生活中的小事起糾紛。劉楊兩人離婚時兒子已4歲。離婚前劉某與兒子感情非常好,只是考慮到自己離婚后生活不太穩定,難以給孩子良好教育。而公公婆婆都有退休金,老人對孩子也很好,于是將孩子的撫養權交給丈夫,當時雙方約定每月讓劉某探視兒子兩次。
離婚之初,前夫楊某每月都安排時間讓劉某探視孩子,孩子有時也在爺爺奶奶的教導下給她打電話,讓她去看望他。但是后來,劉某另外談了男朋友,每次新男友都開車送她去看望孩子。次數一多,劉某明顯地感覺出孩子對她的感情越來越淡。一開始劉某以為孩子只要好好哄哄,多買些好吃的好玩的就能拉近母子的感情。可誰知事與愿違,孩子每次看到車來都跑開,并對她冷漠相對,并時不時說劉某是壞女人、壞媽媽,是因為不想要他才跟爸爸離的婚。劉某每次剛要解釋,孩子便邊喊“我不聽,我不聽”,邊捂著耳朵跑開,劉某感覺很無辜而且非常無奈。劉某懷疑楊某教導孩子不見她,故意惡化孩子與自己的關系,剝奪限制了孩子享受母愛的權利,因此向法院請求執行探視權。
法院調查時,楊某說自己是無辜的,他也不愿意使孩子的心靈受到傷害,現在的孩子都早熟,7歲的孩子懂得的事情已經很多了,是孩子自己不愿意見劉某的,他也沒辦法。劉某非常后悔離婚給孩子造成的傷害,但她卻回不到從前了。
三、擅改孩子姓氏激化矛盾
李某與妻子離婚兩年,孩子現在4歲了。兩年前與妻子離婚時,因孩子尚小,考慮到有利于孩子成長和照顧孩子方便等因素,李某與妻子達成了協議,同意孩子跟母親生活,自己負擔孩子的生活費用,每星期探視孩子一次。半年以后,前妻再婚,便經常以要培養孩子與繼父的感情、探視影響其家庭和睦為由,阻撓甚至拒絕李某探視孩子。
更令李某氣憤的是,不久前,前妻私自將孩子的姓氏改成了其繼父的姓氏,說是為了讓孩子忘掉李某,盡快融入現在的家庭。李某氣憤不過,上門討說法。雙方話不投機,發生口角,繼而發生廝打,導致矛盾激化,無法調和。李某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探視權。法院在執行此起案件時,做了耐心細致的疏導教育工作。法官說,子女和父母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阻礙、拒絕對方行使探視權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選擇什么時間和什么方式探望子女,必須考慮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撫養方的撫養權利行使和探望方與子女的感情交流。如果探視變成了爭吵打鬧,雙方均把子女作為砝碼、擋箭牌,勢必會給子女幼小的心靈以巨大的創傷。
李某的前妻當著法官的面答應得好好的,但法官一走,她卻立即搬家了,孩子也轉了幼兒園。李某到處找不到前妻,他的探視權沒影了,于是又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撫養關系,新的一輪訴訟又開始了。
四、“親情障礙“,難以逾越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由人民法院恢復探望的權利。”
應當說,上述規定體現了博大細膩的司法人文關懷,能夠最大限度地撫慰子女由于父母離婚而造成的傷害,對父母離婚子女能夠像其他孩子一樣身心健康成長、人格平衡發展起著非常積極的作用。然而由于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讓另一方探視孩子時,法院不可能像處理其他案件那樣,用強制執行的手段將孩子從一方那里“搶過來”交給另一方探視。這一點,婚姻法司法解釋中也有明確規定,強制執行只能是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視行為進行強制執行。可以說,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已經非常人性化了,“親情障礙”才是造成探視權難以充分行使的根源。
現實生活中,許多當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在另一方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探視權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排斥、抵觸甚至故意阻撓的情緒和行為,導致司法實踐中,許多當事人在探望孩子時為防止對方不配合,專門到法院邀請辦案法官陪同前去探望。這樣做顯然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探望孩子的目的,但是法院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對每個當事人、在每次探望時都派人陪同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