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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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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怎么保護自己探望孩子的權利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01 點擊數:18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下面將就法律關于探望權的有關規定及存在的問題予以總結歸納。
一、法律關于探望權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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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ǘ┥У碾x婚判決未涉及探望權應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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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四)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二、現行探望權制度的缺陷
(一)探望權主體過于狹窄
我國《婚姻法》探望權的主體限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等不隨離異子女共同生活的親屬與子女也是自然血親關系,同樣具有關愛、教育的情感需求,本應享有探望的權利,現行法律制度未明確加以規定。探望權制度的基礎是父母子女之間人倫血緣關系,與父母有關愛子女的需求一樣,子女同樣具有與父母相處的情感需求,探望權應屬一種雙向的權利,也應將子女探望父母列為法定權利??梢姡覈申P于探望權的主體過于狹窄,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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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三八條規定第一款雖然明確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對探望權中有關子女教育、子女財產管理等內容卻沒有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一旦離婚父母雙方一旦發生糾紛,就會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很多不便。
優先保護離異子女的利益也是該制度設立的初衷,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探望子女的權利,卻沒有規定探望子女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法律既然規定了探望的權利,就應該規定探望的義務,在一方不履行探望的義務時,承擔一定的責任。
以保護離異子女的利益為原則,法律規定在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時,法定監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權?!痘橐龇ā芳跋嚓P司法解釋中規定可以請求中止探望權的法定理由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該規定過于籠統,不便于司法實踐中的操作,往往導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此種情形有著不同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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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對探望權的執行作出了規定,但只是做出了概括性規定,存在以下的缺陷:
?。?)強制執行的義務主體不明確。
法律規定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但往往存在看護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阻撓探望的情況;子女在校就讀期間,學校理應配合探望,法律并沒有對此作出規定。
(2)缺乏相應的強制措施。
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標的是一種行為,并非子女的人身,《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都不適用于探望權的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采取了罰款、拘留后仍不配合其執行探望權,判決、裁定便成了無從執行的一紙空文。
?。?)執行程序的終結不易確定
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終結以標的物的給付完成為標志,但探望權的長期性與不固定性使其執行終結難以確定,我國法律規定執行終結的期限一般應是立案之日起6各月,但探望權的執行特點在于:一旦遇見阻礙探望的情形,便需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既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浪費了司法資源。
三、完善探望權制度的建議
(一)適當擴大探望權的主體
首先,探望權主體的確定應從子女的角度出發,在確定父母探望子女權利的同時,也應該確定子女探望父母的權利;其次,應該將不隨離異子女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等近親屬的探望權列為法定權利;再次,也應該注重保護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中不撫養子女的父母的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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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主要包括:見面權、交往權、知情權、教育權,本著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權利人除了享受上述權利之外,還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如不得在探望時隱匿子女,不得離間子女與撫養方的關系等;探望權法定中止情形過于籠統,不利于法官的判定,應列明更加詳細的情形和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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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該明確探望權協助執行主體的范圍,除了撫養子女的父母,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實際照料子女的人,還應將學校等機構列入協助執行主體的范圍;其次,探望權的長期性與不固定性決定了執行終結的不確定性,每當遇見阻礙探望的情形便需要啟動執行程序,應對探望權的執行終結期限作出更為靈活的規定;還應以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等制度安排增加侵害探望權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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