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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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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關于離婚協議的一些常見問題及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7 點擊數: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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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中關于簡易離婚協議書中有哪些風險?
協議書中一定要體現雙方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問題的協商結果和財產分割及債務的分擔說明。一般情況下,只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離婚協議書就是合法有效的。這項法律規定旨在保證協議離婚的簡便省時,同時又可解決離婚后的重大問題,是切實可行的。但是,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離婚時兩人情緒不穩定,急于結束不幸福的婚姻,而草率地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離婚之后,其中分配利益較少的一方當事人就會后悔,想重新分割財產或重新確定子女的撫養權。此時,就欲推翻原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但由于原來簽訂離婚協議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范疇,即使沒有被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等情況,若原離婚協議書簽訂得較為簡易,即使對其中的某些財產分剖約定理解不同,也很難得到法院重新進行離婚條件認定的法律后果。
二、離婚協議書簽訂存在欺詐、脅迫問題如何解決?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分,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于“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做出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產,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另外,關于在脅迫行為下簽訂的問題。若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另一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脅迫的事實,即無法舉證,則法院很難認定。實踐中,常見一方認為脅迫的情況是:當另一方當場捉奸在床,另一方以要將捉奸資料散布出去為要挾,一方不得已,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后,一定要即時報警,或采用其他方法取證,不要太顧及臉面而丟棄固證的時機。否則,產生爭議對己不利。
三、離婚協議中關于遺漏財產該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l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因此,離婚后發現財產遺漏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就遺漏部分的財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這類案件,在離婚訴訟中也較為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