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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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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姻忠誠協議”約定的從來不只是忠誠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22 點擊數:23
現代人,婚姻家庭觀念在不斷的更新,單純的道德約束已經無法滿足人們對夫妻忠實的需求,于是“夫妻忠誠協議”應運而生。由此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那么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訴訟起來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們先看下面幾個案例:
案例一:原告曾某(男)與賈某(女)通過征婚相識并登記結婚,兩人均系再婚,婚后雙方于2000年簽訂“忠誠協議”一份,協議約定夫妻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責任感,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出軌背叛一方的不道德行為,要求賠償對方名譽損失費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后,賈某發現曾某與其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曾某首先于2002年在法院要求與其妻離婚,妻子賈某提起反訴,以曾某違反“忠誠協議”為由,要求法院支付違約金30萬元,后經閔行區法院判定,曾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此后曾某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經上海市二中院調解,雙方在二審法院達成調解,由曾某向賈某支付25萬元。故雖然一審法院肯定了“忠實協議”的效力,但二審法院并沒有通過判決予以肯定,因而在實踐中還存在爭議。
案例二:2007年,海淀法院受理一涉及“忠誠協議”的離婚訴訟,基本的案情為:1998年巫女士與關先生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此后,關先生有外遇,2004年4月,巫女士發現了關先生和他人同居的行為,關先生也承認了自己的過錯,2004年7月,夫妻簽訂了《婚內財產約定》,其中包括違背“忠實義務”的規定,關先生表示愿意與第三者斷絕往來,否則相關財產即按《婚內財產約定》執行,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同時男方賠償女方10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但此后關先生一直與第三者同居,巫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與關先生離婚,并按照《婚內財產約定》,住房、室內全部的物品及車輛都應該歸其所有,并按照約定支付101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應為有效,故判決離婚。住房、室內所有物品及車輛歸巫女士,并給付巫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101萬元,本案宣判后雙方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案例三:2007年8月27日,河南省新鄭市法院也審理一起違反“不忠誠要賠30萬”夫妻忠誠協議而離婚的案件,一審判決男方賠償女方精神損失費3萬元,但判決中并沒有以女方提供的“忠誠協議書”作為賠償的依據。
上述三個案例,兩個法院認可忠誠協議的效力并據此判決,另一個以男方與他人同居存在過錯為由,男方賠償女方精神損失費3萬元,是以用精神損害賠償取代了忠誠協議中違反忠誠義務的違約金,但仍然沒有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而在立法上對此也沒有具體的規范意見,在實踐中各類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很不統一,未形成一致的意見。
那么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忠誠協議的概念及分類。
所謂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或者結婚之后為慎重起見,經雙方平等協商,書面約定,以保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不違反約定的夫妻忠實義務為目的的,以違約金或賠償金為責任形式的有關人身關系的協議。
忠誠協議大概分為下面幾類:
一、金錢賠償型:如果一方發生婚外與他人通奸的行為,必須賠償過錯方違約金100萬元。
二、財產分割賠償型:如果一方與其他異性同居,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并可獲得雙方全部的共同財產。
三、人身自由限制型:如果男方對女方有不忠誠的行為被發現一次,則以后永遠不能去娛樂性場所。
四、離婚賠償型:只要一方提出離婚,則所有家庭財產歸對方所有。
“第三類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條款,違背了人身權的法定性;第四類是對離婚請求權的限制,違反了離婚自由的法律原則,該兩類忠誠協議屬于無效的忠誠協議;而前兩類是對離婚損害賠償的一個具體量化,屬于有效的忠誠協議。”
忠誠協議本質上屬于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姻協議,屬于按照《婚姻法》第9條規定進行的一種附條件的夫妻財產約定,盡管帶有一定的人身屬性,但可以以合同法的視角來解讀,不能因為合同訂立雙方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就否定協議的合同屬性,在夫妻約定財產的大框架下,忠誠協議只要滿足一般的條件,包括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約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而簽訂的協議就屬于有效的民事協議。并且忠誠協議體現了“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的民法原理,體現了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
因而在實務中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忠誠協議的效力,而不能一概的予以肯定或否定。希望本文能給在此方面困惑的朋友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