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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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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對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有關法官行為規范的建議問題的答復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03 點擊數:29
1、關于建議法官應履行將判決結果解釋給當事人義務的問題。
從目前裁判文書的結構來看,一般都由當事人基本情況、當事人訴訟請求及其事實與理由、對方當事人的答辯意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人民法院認為以及裁判文書的最終判項等部分構成。其中,關于裁判主文各個判項的依據會在“本院認為”部分加以說明。也即,在裁判文書的本院認為部分已經對裁判結果作出了書面解釋。當然,司法實踐中,不排除有極個別裁判文書基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在本院認為說理部分表述過于簡單、原則,讓當事人不能完全理解裁判結果作出原因的情形。對此,我們將一方面加強對下級法院裁判文書制作規范的指導;另一方面,積極推動“判后釋法”工作的開展,通過由承辦法官判后答疑解惑的方式,回應當事人的困惑。
2、關于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給予法官“酌情”的范圍過大的問題。
現實生活中,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對離婚財產的定性、夫妻雙方對導致離婚是否存在過錯、各自過錯比例以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的問題,較為復雜。首先,關于哪些財產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的問題。綜合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可知,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兩類。法定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但以下財產除外:(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則為夫妻書面約定歸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院原則上適用物權法共同共有的規定,實行均等分割或按當事人約定比例分割。但考慮到夫妻關系本身的特殊性,在原則上均等分割的基礎上,法院還要考慮夫妻雙方在離婚問題上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比例大小這一因素,合理確定分割比例,以體現在財產分割上的實質公平。這一點也在我院1993年頒布的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在具體審理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除了過錯因素將影響法院在確定離婚財產分割比例上的判斷之外,還有一個因素不能忽視,即婦女、兒童這類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可知,我國婚姻法對子女和女方權益優先保護。換言之,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法院在確定各自分割比例時,還需加入子女、女方這一因素。在雙方其他因素大致相仿的情形下,可對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或女方適當多分。
由上,法官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有必要綜合上述因素,確定一個合理的分割比例。該比例從絕對值上看,可能會給當事人一個錯覺,以為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些隨意。這可能部分是因為個別法院在裁判書中未對分割酌定因素進行詳細論述所致。今后我院在對下指導時會重點強調對裁判文書說理部分的要求。另外,為了規范個別法官在考量上述因素時可能存在的“酌情”的范圍過大問題,我院將根據《婚姻法》的精神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法官在離婚財產分割中酌情的邊界及其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處理進行更詳細的界定。如果仍有個別法官進行酌定時尺度過大,違反了婚姻法和我院已頒布的司法解釋,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救濟渠道進行救濟。
3、關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并未對共同擁有的房產確定比例的問題。
實踐中,共同擁有的房產最常見的是夫妻共有房產。關于夫妻共有房產一般情況下為共同共有。在另有約定情形下,不排除可以確定按份共有。對于共同共有財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各自比例的問題。對于按份共有財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既可在房產登記時按各自比例進行登記,也可以在財產分割時,按比例進行分割。由于這些都是已被物權法確定下來的規則,故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規定。
4、關于二審改判率過低的問題。
我國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一般實行兩審終審制。雖然規定二審程序將造成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但這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同時也更有利于樹立司法權威。至于是否維持原判,二審法院法官只能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一般不存在不同層級法官因彼此相識、礙于情面而維持原判的情形。事實上,如果一審裁判質量較高,自然二審維持原判比例就較高,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比例較低,則會反過來說明一審法院裁判質量較低。從各國司法審判情況來看,二審改判率低是常態,也是符合正常法治國家司法規律的結果。我國也不例外。退一步而言,即便在個案中法官礙于情面,枉法裁判從而維持了原判,當事人也可通過申請再審或申請檢察院抗訴、檢察建議的方式,啟動糾錯機制,糾正錯誤判決。而且,我們法院內部也會對做出錯誤判決的法官進行相應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