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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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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4-28 點擊數:19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保險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我國已經從法律上規定了社會保障性質的養老保險金的財產定性,但對于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卻并未涉及。商業保險的利益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對于其性質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而是應當根據保險的種類及保險的具體條款來進行確定。
2、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可以分割嗎?
隨著保險產品的不斷推陳出新,現代商業保險的性質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變,除了傳統的風險防范作用外,商業保險作為理財工具的一種,也獲得越來越多人的青睞,成為夫妻投資收益的重要手段。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將該類保險利益在離婚訴訟中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保險合同仍判歸為一方(通常為投保人)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后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或者變現保單現金價值,并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對方作為分割折價。
3、保險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嗎?
可以變更或解除。《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關于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法》第四十七條也明確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