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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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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拿著父親設立的遺囑要求繼承房屋 最高法:遺囑無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7-24 點擊數:190
有四個子女的栗某在生前立有一份遺囑,內容是在其死后,將名下的一套房子由小兒子繼承。這份遺囑是由栗某小兒子的女兒,即栗某孫女代書,栗某也在遺囑上簽了名,當時還有兩位律師在場作為見證,除此之外,這份遺囑末尾還附有兩位律師對此遺囑出具的見證書,以及栗某對該房屋在其死后由小兒子繼承的談話記錄。談話記錄也是由栗某的孫女代書,栗某在見證書、筆錄后面都簽了名。
在栗某死后,他的小兒子以這份遺囑為由,要求繼承該房屋,其他子女當然不肯,雙方因此爭執到了北京市一中院。這份遺囑既有律師在場見證,也有栗某的簽名,應當是小兒子繼承該房屋無疑。但北京市一中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都認定這份遺囑無效,那么問題到底出在了哪里?
單從遺囑的內容來說,很難說它不真實,即使有欺騙老人在違背其意愿的遺囑上簽字這種可能,但是在庭審中也很難拿出證據實實在在的證明這份遺囑有假。
不過當視角轉移到遺囑設立程序上的時候,這份遺囑的問題就慢慢暴露出來了。
依照繼承法的規定,按遺囑書寫主體的不同可以將遺囑分為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和注明日期的遺囑;代書遺囑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并注明日期,且由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在上面簽名的遺囑。
當時在場的除栗某外還有三個人,即兩位律師和栗某的孫女,如果栗某孫女可以作為見證人,就符合法律規定的“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的條件。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栗某的孫女顯然與賈某有利害關系,而這份遺囑是由她代書的,兩位律師作為見證人均沒有代書,很明顯不符合“由其中一位見證人書寫”的規定。因此這份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律對于代書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同樣,關于栗某的小兒子作為唯一繼承人的談話筆錄也是由栗某的孫女代書,與遺囑存在一樣的問題。
從《繼承法意見》第35條也可以看出,繼承法實施以前,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內容真實合法的遺囑是有效的。不過從另一個層面來說,這只是繼承法實施以前,如今繼承法實施已有多年,從反面理解就意味著,繼承法實施以后,訂立遺囑應當嚴格遵循法律對于遺囑成立形式要件的規定,否則就是無效的。
也許有人會質疑,如果栗某立遺囑時已經不能親自書寫,而遺囑內容確實是他本人的真實意思呢?
法律之所以規定遺囑一定要遵循嚴格的形式要求,原因有兩點。一方面,遺囑畢竟是一個人對其財產最終意義上的處分,且必須等到他去世之后才能執行。如果輕易的將具有瑕疵的遺囑認定為有效的話,就難以防止他人偽造、篡改遺囑內容,不能確保遺囑本身的真實性和嚴肅性,這是對更多逝者本身意愿的不尊重。
另一方面,代書遺囑的條件也并不苛刻,僅僅需要找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人,由其中一個人代寫就可以了。如果這么簡單的要求都不能滿足,這份代書遺囑的真實性才正真的值得懷疑。
這份遺囑無效的罪魁禍首就在于,栗某的孫女代書不符合《繼承法》關于遺囑設立程序上的規定。從這個事件可以看出,遺囑的設立一定要注重法律對立遺囑本身的形式要求,如果有一個環節出了紕漏,很可能最終設立的是一份無效遺囑,導致遺囑人沒能表達出他真正的意思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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