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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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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關于家庭暴力的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3-10-08 點擊數:3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如何科學界定家庭暴力?筆者認為科學界定家庭暴力,一定要從本國的國情出發,一是要明確家庭暴力的主體,二是要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
1、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
我國學者和法律認為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即具有親屬關系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成員。筆者認為家庭暴力就是指家庭成員間的暴力。相對于“暴力行為”,家庭暴力的外延要小得多。筆者認為“家庭”就是指具有特定的姻親關系和血緣關系的人們組成的共同體,具有特定的內涵。這種“家庭”,具體應包括履行了正當婚姻登記手續的夫妻及其子女組成的家庭、幾代人組成的有姻親關系或血緣關系的大家庭或者有收養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但不應當包括沒有結婚但有同居關系或不正當性關系以及曾經有婚姻關系等組成的共同體。因此,筆者認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應限定為共同生活的夫妻、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這些家庭成員之間為宜。受暴者主要是婦女、兒童、老人這些弱勢群體,其中婦女無疑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群體。
2、家庭暴力形式的界定
一般來說,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有的人認為還包括經濟暴力)。身體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身體的有形傷害行為如毆打、腳踢、嘴咬、手抓、用工具攻擊等;精神暴力又稱語言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精神的無形傷害行為如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嚴重傷害人格和自尊心的語言等;性暴力是指配偶間或者其他家庭成員間以暴力形式的強行性行為或變態性行為如性虐待行為、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突出的表現是近年來討論較多的“婚內強奸”。婚內強奸一直是理論界爭議比較大的問題,筆者認為以下的情況應規定為性暴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犯罪,一是夫妻感情處于離婚訴訟期間,一審判決未生效,一方強迫與別一方而發生性關系; 二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過分的手段強行與另一方發生性關系;三是一方違背另一方的意愿,以性虐待的方式強迫發生性關系;冷暴力是指夫妻間以較為冷淡的方式處理產生矛盾的行為,據中國法學會公布的調查顯示,在中國有65%的家庭會出現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現象,20%的家庭會出現丈夫使勁關門或摔東西的行為,還有20%左右的家庭中,丈夫會威脅要打妻子。
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隱性暴力中較常見和隱蔽的做法,而這也是現代家庭中的一個易被人忽視的問題。從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 對于我國法律中家庭暴力有身體暴力不存在爭議,但是否包含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家庭暴力的隱蔽性、舉證的困難性等,我國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在界定家庭暴力時關注的是身體暴力或稱為有形的暴力,而對于精神暴力或冷暴力甚至性暴力不好涉及。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實際上規定了冷暴力、性暴力。《婚姻法》解釋(一) 的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采取的是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方式,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立法者難以且無須詳盡。“或者其他手段”這一概括性的規定既是保持了法律自身的嚴謹,也留給了司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間。冷暴力和性暴力應屬于《婚姻法》解釋(一) 的第一條規定的“其他手段”中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