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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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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糾紛中虛假訴訟的犯罪定性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3-07-25 點擊數:101
【案情】
公訴機關: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海東,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原系杭州通達集團有限公司職工。
被告人:何慧強,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浙江省湖州市人,原系浙江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永根,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原系杭州通達集團有限公司職工。
被告人:沈建明,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
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陳海東之妻包麗雅向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過程中陳海東與其父被告人陳永根商議如何使包麗雅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少分財產。后倆被告人通過他人找到浙江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何慧強,與何商議此事。何慧強提出讓陳海東串通他人虛構夫妻共同債務,然后通過虛假訴訟將陳海東與包麗雅2006年10月25日共同購買的水景城3幢1單元1702號房屋用來清償債務。陳永根、陳海東即要求亦在旁邊參與商議的陳永根之朋友被告人沈建明作為虛假債權人,沈建明當場表示同意。之后,何慧強打印了一份空白的借款協議,并讓沈建明、陳海東分別以出借方、借款方的名義在協議書上簽字,何慧強又在借款協議上填寫了借款用途“資金周轉”、借款金額“捌拾萬元”、借款時間“2006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19日”等內容。何慧強同時還讓陳海東書寫了一份“收到沈建明借款80萬元”的收條。
被告人何慧強還制作了起訴狀、授權委托書等材料,并讓被告人沈建明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后由被告人陳海東支付了律師代理費。何慧強于2009年3月17日以沈建明的訴訟代理人身份向江干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提交了之前偽造的借款協議書、收條等證據,要求判令陳海東歸還沈建明借款及利息共計851060元;何慧強同時還向法院遞交了訴訟保全申請書等相關材料,要求將水景城3幢1單元1702號房屋予以查封。江干區人民法院據此于同年3月23日作出(2009)杭江商初字第524-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水景城3幢1單元1702號房屋予以預查封。同年3月30日,江干區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該民間借貸案件進行調解,何慧強、陳海東到庭參加了訴訟調解。庭前,何慧強又授意陳海東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認可該虛假債務。同日,江干區人民法院作出 (2009)杭江商初字第524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了該虛假債權債務的法律效力。同年4月27日該院立案受理了民事調解書的強制執行申請,并于同年10月30日為強制拍賣而委托評估機構對水景城3幢1單元1702號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告人陳海東之妻包麗雅因離婚訴訟被江干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于2009年10月27日再次向該院提起離婚訴訟,該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陳海東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了(2009)杭江商初字第524-1號民事裁定書、(2009)杭江商初字第524號民事調解書用以證明陳海東有夫妻共同債務尚未清償。
2010年2月4日晚,被告人陳永根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同年2月8日上午,公安機關到浙江振業律師事務所對被告人何慧強依法進行刑事傳喚未果。當日下午,何慧強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接受刑事訊問,何慧強在訊問中否認犯罪事實。后公安機關依法對何慧強予以刑事拘留,何慧強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才交代了犯罪事實。
案發后,江干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2日作出(2009)杭江民初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包麗雅訴陳海東離婚案中止訴訟;于同年4月15日作出(2009)杭江執字第867-3號民事裁定,裁定(2009)杭江商初字第524號民事調解書中止執行。
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海東、陳永根的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何慧強、沈建明的行為均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提請法院依法予以懲處。
被告人陳海東、何慧強、陳永根、沈建明及各被告人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法律適用均無異議,惟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海東的辯護人認為陳海東妨害作證犯罪尚不屬于“情節嚴重”,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對陳海東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何慧強的辯護人認為何慧強有自首情節,請求對何慧強免予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被告人陳永根的辯護人認為陳永根有自首情節,妨害作證情節一般,請求對陳永根免予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被告人沈建明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沈建明幫助偽造證據情節一般,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對沈建明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審判】
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海東、何慧強、陳永根為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作證罪,且情節嚴重;原審被告人沈建明明知他人的不法目的仍積極幫助偽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陳海東、陳永根、沈建明的罪名指控成立。公訴機關對被告人何慧強指控罪名不當,依法予以糾正。被告人何慧強的行為不能認定有自首情節;被告人陳海東、何慧強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被告人何慧強、陳永根、沈建明不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相關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被告人陳永根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海東、何慧強、沈建明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可對被告人陳永根、沈建明適用緩刑;相關請求和意見予以采納。據此,根據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陳海東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二、被告人何慧強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三、被告人陳永根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四、被告人沈建明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被告人陳海東、何慧強不服,分別提出上訴。陳海東提出,其父借款為其夫妻購買房屋一套以及其妻一系列過激行為等原因,導致其一時糊涂犯法,根據其犯罪起因、犯罪情節、犯罪后果,應屬情節較輕,而非情節嚴重,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改判。何慧強及其二審辯護人均提出,原判認定事實有誤,定罪和認定情節嚴重,及未認定自首均屬不當,量刑畸重,并稱讓陳海東串通他人虛構夫妻共同債務,通過虛假訴訟將夫妻共有財產用來清償債務不是何提出;妨害作證的對象是證人,而不是案件當事人,對何的行為應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定罪量刑;何向公安機關投案行為符合自首規定。請求改判。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被告人陳海東、何慧強、陳永根妨害作證、被告人沈建明幫助偽造證據的事實,有證人包麗雅的發生情況報告及證言、證人吳琳的證言,借款協議、收條、起訴狀、民事訴訟證據清單、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受理案件通知書、訴訟保全申請書、協助執行回執、調解筆錄、庭審筆錄、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執行筆錄、資產評估報告、房屋買賣合同、撤回拍賣通知等,筆跡鑒定書,抓獲經過及情況說明3份,律師執業證及證明復印件等證據證實。陳海東、何慧強、陳永根、沈建明均有供述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證并與上述證據反映的情況相符。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海東、何慧強、陳永根為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偽證,制造假案,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作證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沈建明明知他人的不法目的仍積極幫助偽造證據,制造假案,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陳永根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予減輕處罰。《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妨害作證罪包括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他人”并不局限于證人,包括案件當事人,因此,何慧強及其辯護人以妨害作證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證人為由,提出何慧強不構成妨害作證罪,應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的意見,不予采納。陳海東、何慧強、陳永根為達到使陳海東之妻包麗雅在離婚訴訟中分不到夫妻共有房產的目的,虛構債務,提起虛假訴訟,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調解書且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嚴重后果發生,并影響正常的離婚訴訟案件審結,嚴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擾亂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應認定為情節嚴重,陳海東、何慧強及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妨害作證情節嚴重于法無據的意見,不予采納。何慧強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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