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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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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重婚罪的法定特征及認定條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9 點擊數:35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構成重婚的情形有兩種,一是配偶的雙方或一方,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二是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在事實上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對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對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按重婚罪論處。
重婚的法律特征:
1、重婚侵害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橐龇鞔_規定,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重婚行為直接違反上述規定,破壞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2、重婚表現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兩種情況: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系。
3、重婚主體分為兩種:一是重婚者,所謂“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所謂“相婚者”是指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4、重婚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一是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如果行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據,認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的,不構成重婚。二是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如果無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者的欺騙,誤認為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無配偶的人不構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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