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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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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簽訂財產保證書離婚時是否有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7 點擊數:21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違背民法原則,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認為婚前寫下保證書只是對自己的婚前財產作出了一個約定,而對對方的財產卻沒有做出類似的規定,這明顯不公平,屬于民法中的顯失公平,是可以撤銷的民事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屬于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做出的約定,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結果,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故該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分析
1、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對于約定夫妻財產制,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可見,夫妻之間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確定財產的權屬問題,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婚前寫下保證書對財產歸屬進行一定的約定,屬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受法律的保護,因而該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 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有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成了眾人反對該保證書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種觀點中認為的,該保證書的簽訂對于一方來說顯失公平,屬于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有權將其撤銷。但實不然,首先一方在寫下保證書之前具有選擇權,他可以選擇不寫保證書,也可以選擇不與另一方結婚,明知該保證書的寫與不寫對他具有重大的利益關系,最后為了實現自己的結婚利益而選擇了寫,卻放棄了不寫,所以是自愿為之的,何來顯失公平之談。
綜上所述,該保證書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范圍內,根據意思自治一致對婚前財產作出的約定,屬于合法有效的行為。當前,隨著社會的發展,夫妻約定財產制終將達到與法定財產制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實踐中,應該從自愿、平等原則出發,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體現法律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重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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