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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監護權產生爭議怎么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28 點擊數:69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一.一般情形下,監護人由何人擔任?
通常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那么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在現實生活中,對監護權產生爭議怎么辦?
1.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2.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這里指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為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