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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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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妻子與小三和睦相處十余年 終因拆遷補償起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5 點擊數:51
【案件經過】
1976年,27歲的廣州男子李偉,經人介紹認識了比他小兩歲的同鄉董林。戀愛數月后,兩人于1977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董林先后為李偉誕下一對兒女。結婚時間一長,李偉對妻子的感情慢慢變淡了,兩人經常因為瑣事發生口角。1990年,李偉對年僅17歲的廣西女子張林一見傾心,向對方隱瞞了自己已婚的事實,并與張林確立戀愛關系。直到1992年,張林生下女兒后才發現李偉已婚的事實。李偉謊稱正在同妻子辦理離婚手續,張林為此繼續與李偉保持戀人關系。據周邊人回憶,張林與董林一家一直相處還算融洽,“雙方就像一家人一樣,過年也會聚在一起吃飯”。
然而,原配與“小三”十余年的和睦相處卻因經濟糾紛被打破。2011年,董林長子成婚后,提出希望能夠參與父母以及“小媽”共同經營的餐飲店,并要求多分一份營業額給他,但這并沒有得到李偉同意。不久后,李偉撇開妻子,與張林另開一家餐飲店。雙方為此首次產生矛盾。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同年,文沖村要進行城中村改造,董林一家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雙方又因拆遷賠償的分配問題引發糾紛。李偉遲遲不肯簽訂拆遷協議,在家庭會議上,他也明確表示不會將拆遷所得分給董林的孩子。至此,董林內心深處積壓10余年的怒火徹底被點燃,“之前因為家里收入來源全靠餐館,丈夫又是餐館的廚師,小孩沒有他活不下去,現在孩子們都長大了,我也沒什么顧慮了”。2011年11月,董林主動到公安機關告發丈夫及其情人的重婚罪行。去年2月,李偉及張林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去年7月,黃埔區法院以重婚罪,判處李偉有期徒刑6個月,張林則因主觀惡性較小,且有年幼小孩需要照顧,被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
【法院判決】
面對丈夫對“小三”的癡心一片,董林最終選擇放手。去年3月,董林向黃埔區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以丈夫重婚為由,索要與丈夫相關的3套房產,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對此,李偉同意離婚,但辯稱自己重婚的行為早已存在,董林也早已知曉,但此前各方均能平安相處,現雙方離婚的原因,在于拆遷補償,而非重婚。此外,涉案3套房產,與董林共同所有的僅有1套,其余兩套均不應該在本案中分割。
法院認為,董林與李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至于董林要求夫妻共同財產歸其一人所有,因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但考慮到李偉過錯及雙方實際情況,按照顧女方權益為原則,對夫妻共有的1套房產進行分割。此外,對于董林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不予支持,因為導致離婚的原因并非李偉重婚,而是拆遷補償款分割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