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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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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因分割房產而發生的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4 點擊數:36
[案情]
張女士離婚后起訴前夫吳先生,要求分割房產。據悉,因首付款由吳先生父親出資,昌平法院認定吳先生父親的出資是對吳先生個人的贈與,房產歸吳先生所有,張女士獲得相應折價款。
2002年9月18日,張女士與吳先生結婚。2013年,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此后,張女士將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位于東小口鎮的一套房產。
據了解,房屋于2003年購買,登記在吳先生名下,當時房款為31萬余元,其中首付15萬余元,貸款16萬元?,F訴爭房產市價經評估為290余萬元。
張女士說,房屋的首付款由張女士和吳先生共同出資,資金來源為自籌資金1萬余元、向吳先生父親借款14萬元。貸款16萬元由張女士和吳先生共同償還。吳先生則主張,首付款15萬余元由其父親出資,貸款16萬由他獨自償還。
庭審中,吳先生的父親表示,訴爭房產其出資15萬余元,登記在吳先生一人名下,是對吳先生個人的贈與。
[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吳先生父親的出資為對被告吳先生的贈與。法院酌情判令訴爭房產歸吳先生所有,吳先生給付張女士相應的房產折價款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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