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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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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9 點擊數:31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這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關于見證人的資格,我國《繼承法》未作正面規定,但第18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從《繼承法》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
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對“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
不能做遺囑見證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書人的,因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人是由見證人中的一名來擔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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