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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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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存續期間 有些處理財產的公證事項真不能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5 點擊數:36
如今,人們的法治維權意識強了,不少群眾遇事時會想到利用公證保護自己的利益或實現自己的想法。然而,生活中有些公證事項就辦不了。
錢小姐是一名70后,早年來蘇州打工,由于勤勞肯干,頭腦靈活,攢下不少錢,在蘇州買了高檔房。她的老公沒有正式工作,人也比較懶,平時依靠妻子掙錢。家境不好時,老公尚能節儉一些。而自從妻子事業發展順利后,老公懶惰的毛病愈發顯現,甚至賭博的惡習都開始有了。兩人只有一個女兒,錢小姐擔心丈夫敗家,雖然現在買了房車,有了一些積蓄,但天有不測風云,萬一哪天離婚了,自己辛苦掙下的財產被分走,可苦了自己的女兒。想到這,錢小姐想到了提前將房子過戶到女兒名下的主意。錢小姐對公證員說,她跟老公關系不好,快到離婚的邊緣,為了孩子考慮,想背著老公把房子過戶給小孩。遺憾的是,錢小姐的愿望沒能實現,公證人員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便房產證上寫的是你的名字,如果通過公證處理,如買賣,贈與等,依然需要老公到場簽字確認。無法瞞著丈夫,盡管你的本意是好的。”
另外,違背公序良俗當然也不能辦理。市公證處曾接待一起特殊的贈予公證咨詢,市民張先生準備將其名下的一套房產贈予自己的女友。原來,張先生是某企業領導,收入不菲,由于和原配妻子感情不和,兩人五年前就已經分居,但一直沒有正式辦理離婚手續。分居期間,張先生結識了現在的女友并同居生活,現任女友比張先生小10多歲,為了給女友一份保障,王先生打算將房產贈予她。公證員了解該情況后,告知其雖然該贈予確為贈予人的真實意思,但從《民法通則》關于公序良俗的規定出發,人們行使任何民事權利行為都必須符合善良風俗和公共道德,否則即無效。同時,《公證法》第31條明確規定“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雖然張先生和妻子分居,但沒有離婚,仍然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因此該公證申請不予受理。
公證員說,我國《婚姻法》規定,“無論分居多久,只要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關系就仍然存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張先生贈予女友的房子是婚后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置。張先生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贈送給女友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侵犯了其妻子的財產所有權,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其次,《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配偶一方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和損害配偶他方利益,因違反忠誠條款而作出的財產處理決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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