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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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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關于婚前財產公證的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9-11 點擊數:4
[典型案例]
韓某是商界元老,老伴已故多年。去年他經人介紹結識了一位喪偶女作家。經半年多的相處,有了結為生活伴侶的意向。但鑒于雙方各自子女和一定數量的財產,他們擔心再婚后陷于復雜的財產糾紛而不能自拔。根據韓某和女方商談,他們決定到公證處辦理再婚前財產公證。請問他們財產公證的手續具體應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
所謂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部門對男女雙方在結婚前對自己所有的財產約定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公證的法律行為。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一方面,即使婚姻存續時間較長,婚前財產仍依約定歸各自所有,不得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另一方面,由于財產歸屬清楚,可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這對于成員結構較為復雜的家庭尤為重要。
辦理再婚前財產約定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供如下材料:(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2)當事人婚姻狀況證明(由原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證明當事人喪偶或離異)。(3)有關財產證明或憑證(如:房地產權證、股票證明、存款證明等)。(4)婚前財產約定書一式三份(需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簽名或蓋章)。只要以上材料齊備,雙方對財產約定意見一致,產權無爭議,公證處即可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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