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協議離婚時,竟然把父母的房產當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父母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8月1日,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李山、翁慧離婚時關于分割父母房產協議的條款無效;被告翁慧返還二原告李海、王梅房屋一套。
原告李海、王梅系夫妻關系,被告李山是二原告的兒子。1998年2月,二原告在汝南縣棉麻公司家屬院內購買房產一套,并以原告李海的名義辦理了房產登記(當時被告李山還在上學)。2002年4月,被告李山與被告翁慧結婚,婚后二人居住在該房內。二原告平時住在自己的另一處房屋內,但也?;氐矫蘼楣炯覍僭簝群投桓婀?a href="http://m.fuzhuangdayinji.cn/tjjf/"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同居住。由于二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經常生氣、打架,2007年5月,二被告在汝南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時,二人協議,家庭所有財產(其中包括居住的房屋)歸被告翁慧所有。同年6月,二原告知情后,找被告翁慧要求其返還房產,遭翁慧拒絕。2008年3月,二原告將二被告訴至法庭,要求確認二被告處分原告房產的協議無效,被告翁慧返還原告的房產。被告翁慧辯稱:二被告結婚后,就一直住在該房內,且二原告在別處還有房產,說明此房產已屬于被告夫妻共同所有,所以二被告有權處分,不同意返還。
汝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動產實行登記制度,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侵犯。原、被告爭議的房產是二原告出資購買于二被告結婚前,且登記在原告李海名下,被告雖長期在該房內居住,但由于沒有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二被告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該房的所有權仍然歸原告所有;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將二原告的房產當成夫妻共同財產處分,其行為是違法的,二被告離婚時有關該房產處分的協議是無效的,被告翁慧依據該協議取得上述房產沒有法律依據,應予返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