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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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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感情破裂未婚生子女方權益如何維護?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5 點擊數:144
【基本案情】
江蘇省高小姐與張先生從小是隔壁鄰居。由于兩人年齡差距不大,童年時兩人經常一起玩,感情非常好。后來兩人都長大了,到了青春期,對男女之間的感情也由原來的青梅竹馬、兩小無猜開始變得懵懵懂懂。隨著時間的推移,兩人的感情不斷升溫,最后變成了一對如膠似漆的戀人,并打算廝守終身。但是兩家父母知道他們交往并打算結婚的事情后,都堅決表示反對,他們認為兩個孩子現在年紀都還太小,這段時間應該好好學習,不應該把精力都放在戀愛上,更不用說談婚論嫁了。并對他們倆都進行勸說,要他們先好好學習,結婚的事情等以后雙方都學業有成,工作穩定后再說。
但是熱戀中的兩人根本就聽不進去,認為父母的這些說辭都是為了反對他們交往結婚而找的種種拆散他們的理由。于是兩人商量后決定不顧父母的反對,決定私奔。于是當時年僅16歲的高小姐便與剛滿18周歲的張先生瞞著父母,深夜趁父母都睡著時,離開了家并私奔到附近的一個小縣城。于是兩人便開始過上同居生活,一開始由于當時兩人還比較年輕,什么都不懂,生活比較艱難。但是由于愛情的力量,小兩口子節衣縮食,還是非常恩愛。后來,張先生也找到了工作,能夠維持家里的基本開銷,兩人生活得很甜蜜。一年后,高小姐便生下了一個男孩。由于有了兒子,家里的開銷更加大了,為了能讓家里過上更好的生活,張先生便決定自己開一家服裝店,由他負責進貨,而高小姐負責銷售。經過兩人的努力,服裝店生意非常紅火,他們一家三口生活得其樂融融。但是由于當時兩人都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并且思想都還不是很成熟,于是都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可是,好景不長。在兒子長到兩歲時,由于服裝店生意比較好,張先生工作變得比較忙,經常早出晚歸,與高小姐溝通越來越少,并且兩人還會經常為了家庭瑣事和服裝店的經營細節發生爭吵,兩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雙方感情逐漸開始出現裂痕。到后來,張先生連家里都不回,兩人已經形同陌路。高小姐開始對自己年輕時不聽父母勸告與張先生私奔的行為感到后悔。至今兩人已經共同生活了3年,現在她已經年滿18周歲了,經過這三年的經歷和遭遇,思想上也成熟了很多,對這段沒有登記的未婚同居生活也喪失了信心。于是高小姐想要和張先生分手,并且據高小姐所知,張先生的一個銀行賬戶里有一筆存款,這筆錢是雙方共同經營服裝店盈利所得,但是賬戶上只寫了張先生的名字。高小姐擔心由于雙方沒有結婚,如果她現在和張先生分手后,雙方經營的服裝店、銀行里的存款等財產應該怎么分割,孩子歸誰撫養。高小姐能否獲得一些類似精神損失費的精神賠償呢?
【律師解答】
成都資深家庭律師沈輝建議
第一、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才能結婚。本案中,高小姐16周歲時便與18周歲的張先生同居,不構成合法的夫妻關系,只能算是未婚同居。同居期間所生的孩子屬于非婚生子女。
第二、現在高小姐向張先生提出分手,由于雙方婚姻關系不成立,并且女方當時是自愿與男方未婚同居,沒有受脅迫等外力影響,因此就不存在補償的問題,也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第三、本案中孩子是在男女雙方在未婚同居期間出生,屬于非婚生子女。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本案中,由于女方剛滿18周歲,還沒有獨立撫養孩子的能力,因此孩子歸男方撫養較好,但是不與孩子生活的一方即女方應當承擔相應的生活費。
第四、關于本案中銀行賬戶中的存款的歸屬問題。
首先,本案中男女雙方非合法的夫妻關系,只是未婚同居關系,因此不能按照夫妻共有財產的標準來劃分而應當按照合伙財產的劃分方法,由于這筆錢是男女雙方共同經營所得,因此屬于雙方共同共有。對于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先由高小姐與張先生協商,協商不成的,因此應當按照他們兩人對該合伙財產的貢獻來劃分。
當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并且領了結婚證后,這時男女雙方構成合法的夫妻關系,這筆錢就可以按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來劃分了,一般是男女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