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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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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非法代孕產下龍鳳胎:父親離世引發撫養權糾紛案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17 點擊數:26
2007年,羅文與劉陽登記結婚,此時兩人均系再婚關系,羅文與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一女,離婚后兒子由羅文撫養。劉陽與前夫結婚后沒有生育子女。婚后,劉陽因為天生患有不孕不育疾病,在表達了希望能撫養與羅文有血親關系的子女這一愿望后,兩人就代孕事宜達成一致。此后,由羅文通過中介操作具體的代孕事宜,即將羅文的精子及購買的卵子委托醫療機構進行體外授精形成受精卵,再非法委托他人代孕,卵子提供方及代孕方并非同一人。2011年,代孕者在湖北武漢產下一對龍鳳胎。劉陽及其父母遂前往武漢租房照顧新生兒,2個月后攜這對子女返回上海。
劉陽稱,回到上海后,因為孩子身體不好,經常生病,所以她和她的父母便在位于楊浦區的家中照顧孩子。直到孩子一歲之后,她才回到單位上班,孩子繼續由外祖父母和保姆照顧。從孩子出生到羅文去世的3年時間里,身為祖父母的羅氏夫婦從未前來探望過孩子,倒是羅文每月都會帶上她和孩子去位于七寶的祖父母家住上半日。對于劉陽沒有生育能力一事,羅氏夫婦稱他們知情。但他們指出,劉陽起初一直對他們宣稱做的是試管嬰兒,而不是代孕,更沒有告知他們卵子是購買的。羅氏夫婦進一步提出,羅文很有可能并不知道孩子與劉陽沒有血緣關系。對此,劉陽表示,她曾嘗試過試管嬰兒,但醫生告知她很難產生優質的卵子,所以羅文才會想到購買卵子來找人代孕。而且代孕的具體事宜一直由羅文在聯系,她無法隱瞞購買卵子這一事實。
在孩子出生后,羅文只做了他與孩子的血緣鑒定,而沒有要求鑒定她與孩子間是否存在血緣關系,劉陽認為,這也足以證明羅文事先知道孩子與她沒有血緣關系。
一審判定:祖父母享有孩子的撫養權
2015年7月29日,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公布的《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在夫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但該規定所指向的受孕方式為人工受精,孕母應為合法婚姻關系的妻子。而本案所涉及的生育方式是代孕,目前尚未被法律認可,因此不適用于該復函。
本案證據證明,羅文為兩名未成年人的親生父親,同時排除了被告劉陽系兩名未成年人生物學母親。庭審調查也表明,被告劉陽既不是孕母,也不是卵子的提供者,其與兩名未成年人無任何血緣上的關系,故被告劉陽不能以親生母親的身份獲得撫養權。羅氏夫婦為兩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依法主張兩名未成年人的撫養權。
沒有血緣關系是否就意味著沒有撫養權呢?
法官表示,在中國父母子女之間,即使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法律仍然確定了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子關系。由于此種血親非自然形成,而系依法律設定,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
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與兩名未成年人之間不能成立合法的收養關系。因為擬制血親關系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加以認定。但由于本案中提供卵子的“基因母親”、懷孕的“孕生母親”和事實上撫養孩子的“養育母親”均不相同,所以“養育母親”是否構成擬制血親并無法律規定。再加上代孕行為不具備合法性,法律不認可其能產生合法的擬制血親。
因此,法院不認為劉陽與兩名未成年人之間存在擬制血親關系。既然劉陽與兩名子女既不存在血親關系,也不存在擬制血親關系,作為祖父母的羅氏夫婦應享有對孩子撫養權。
劉陽認為,該判決沒有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遂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二審開庭:法官指出三個焦點問題
2015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開庭。雙方都沒有補充事實和新的證據要提交。在核對了案件的基本事實后,法官指出了本案的三個焦點問題:
1.劉陽與代孕所生的兩個孩子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是否存在擬制血親關系?
2.如果劉陽與兩個孩子沒有法律上的親子關系,羅氏夫婦是否在法律上擁有主張撫養權的權利?
3.如果劉陽和孩子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系,羅氏夫婦又沒有法律上的撫養權,這種情況下孩子應由誰來撫養?
對此,劉陽的代理律師認為,劉陽可以以繼母的身份來擁有孩子的撫養權,“在孩子生母不明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把孩子看作羅文的私生子女,在婚姻存續期間,劉陽作為羅文的妻子,可以看作孩子的繼母。”
上述律師表示,即使劉陽與兩個孩子沒有法律上的親子關系,羅氏夫婦也沒有權利來主張孩子的撫養權,“依據我國法律,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有權利主張孩子的撫養權,但目前并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孩子的親生母親,也就是卵子的提供者或者代孕母親已經死亡。”
該律師同時指出,羅氏夫婦已經是八十歲的高齡了,年齡和身體條件并不適合撫養兩個年幼的孩子,而且他們與孩子沒有很深的感情,也沒有強烈的撫養孩子的愿望。在一審時,他們曾提出要把孩子交給遠在美國的姑姑撫養,這樣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劉陽也表示,自己作為幼兒園老師,每個月有1萬多元的收入,父母在上海市中心也有一套房產,加上丈夫去世后留下的遺產,她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撫養兩個孩子長大。
羅氏夫婦的代理律師反駁道,最高院復函規定孩子的母親需要完成提供卵子、分娩、撫養孩子,才能認定為孩子的母親。在非法代孕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劉陽是孩子的母親。此外,認定繼母關系是要求孩子在婚前出生,劉陽明顯不符合這一情況。對于羅氏夫婦是否具有撫養權,律師表示:“孩子的基因母親和孕育母親出于金錢關系才生育的孩子,她們沒有意愿撫養孩子,我們應當認定兩個母親沒有撫養監護能力,根據法律規定,羅氏夫婦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享有孩子的撫養權。”
法官表示,由于此案涉及人身關系的認定,因此不進行調解,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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