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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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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存款交妻用如作為家庭開銷 離婚不得要求返還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45
【問】
我與徐女士2012年結婚,婚后我將婚前的10萬元存款轉至徐女士銀行卡中,并將工資卡也交給她,由她負責家庭一切開銷。現在我們二人因瑣事糾紛不斷,我想離婚。請問婚前我個人的這10萬元存款能否要求徐女士返還?
【答】
根據《最高院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你這10萬元存款確系你婚前所得,可通過賬戶上的流轉加以區分,你與妻子結婚并不必然導致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因此這10萬元應當是你婚前的個人財產。但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參照上述規定的立法精神,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張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你這10萬元存款雖然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但你自愿交付給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將10萬元消耗完畢,因此你不得再主張妻子返還該10萬元存款。